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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转型的法治革命——重庆“打黑除恶”的法理透析

  

  在常规政治中,以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为目标的社会变迁容易迷失主导目的和理想图景的追求,从而淡忘国家转型的原则和理念。而重大公共事件的发生使得我们可以在不必回到创宪时刻,而学会用“试错型宪政”的眼光重新辩论、审视国家转型的目的和意图。职是之故,重大公共事件的发生不再是公权力主体需要防范和遏制的不可欲挑战,反而可能成为需要积极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思考来应对、调整、发展国家理性和转型逻辑的契机。事实上,这次作为重大公共事件的“重庆打黑”就是“试错型宪政”范式的一次完美展现。重庆当地的领导及时地选择以“6·3”枪案和“陈明亮案”为突破口[14],密切结合中央政法委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迅速展开了一轮“打黑风暴”,并配合一系列群众路线的组织技术及舆论宣传安排获得巨大反响,成为引发全国关注和争论的重大公共事件。但重庆显然没有将打黑治理的思路局限于国家机器的物理力量内,反而主动借用“法律”这一现代性权威为打黑专项斗争进行正当化阐释:适度公开执法信息、主动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庭审直播,审后答疑,扩大审判公开范围[15]、组织重大攻关课题[16]、召开专家研讨会[17]等,这显然是一种“法律总结式”的试错型宪政。同时,在打黑进入到后期法律审判阶段,重庆又敏锐地捕捉到“李庄伪证案”这个案件[18],并再度借助现代传媒机制向外界进行信息反馈和公开报道,然后通过社会各界对涉案证据、正当程序、律师辩护权乃至刑法“306条款”价值合理性的研讨、争辩、反思[19],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对更为理性审慎的法律判决。这体现的则是“法律前置式”的试错型宪政。


  

  诚然,在打黑实践的某些方面,例如“快审快结”的审判思路,个别报导有意无意地将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和反思移转成京渝法律界的地域利益对抗等,是值得关注的。“试错型宪政”作为一种具有开放性的法治反思机制,恰恰假定法治的型塑是一个在反复不断地探索、试错、验证、总结的过程中实现国家转型的进程。因此,法治的理想或曰成功不在于一开始就承诺了一个“不会犯错”的乌托邦愿景,而是假定制度与人一样,都有可能犯错,需要在反复的试错和历练中不断改进。重要的是,法律要时刻把握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那由“我们人民”在辩论、思考、支持、反对中所确认的国家转型的原则与理念。于是,作为客观的学理分析,我们这里试图去除一些情绪化的细节纠缠,直击事件背后透现的具有理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政法范式和法治模型,讲求的是建构性的解释和同情性理解。毕竟,面对获得如此广泛公众认同至少是关注的“重庆打黑”法律现象,法理学有责任做出具有学术意义的严肃思考和认真对待。


  

  四、日常政治下打黑治理的法律机制


  

  重大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对隐含其中的国家转型理念的公共辩论意味着“事件”溢出了法律的意义之网,进入到介于开天辟地的创宪时刻与日常政治时刻之间的“宪政时刻”。一个没有“宪政时刻”以审度国家根本性原则价值的秩序是一个僵死秩序,然而,对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组织系统而言,庸凡理性的日常政治才是真正的常态,“试错型宪政”的最终目的仍然是通过法律机制来塑造一种正当且善的共同体美好生活方式。因此,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如何吸纳、甄别经由“重庆打黑”所引发的公共讨论中所沉淀的公意,进而为国家整体层面的打黑治理提供一条普遍化的法律解决思路。


  

  (一)理念转变与法治GDP


  

  如前所述,部分地方政府在通过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片面追求“政绩合法性”,并简单地把国家的责任等同于经济增长和GDP数字的提高,为此包庇乃至纵容一些“能人”通过非法经营、恶性竞争、暴力垄断等方式发展出一种畸形的经济形态。当这些黑色经济成长到一定规模之后,甚至可能成为当地政府的主要经济增长支柱和税收来源,这时黑恶势力要想做强做大,则会主动寻求“保护伞”,甚至通过贿选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渗透到国家政权当中,势必会波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因此,我们必须将打黑治理与国家转型联系起来思考,将打黑除恶与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经济观念上的人民满意度与民生幸福和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认同契合在一起,从国家利益和人权发展的双重视角认真对待打黑除恶这场严肃的政治较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与黑恶势力之间的斗争已不仅仅是两种不同秩序力量间的角力,更是两种不同的哲学/价值观之间的较量: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理念还是尊奉唯GDP是求的经济增长逻辑?是信守人民主权的责任伦理还是依循唯利是图、为增长而增长的短视哲学?这是历史和机运摆放在国家转型的十字路口,命令每一个中国人必须作出决断的前提性问题。


  

  所以,必须反对那种认为打黑冲淡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影响投资,妨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谬识,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人本发展法律观[20]。现代社会的良法之治是以秩序为基础,正义为核心,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存权、发展权—为价值诉求的制度系统工程。将“发展”等同于“增长”,尤其是视同为GDP增长的观点是极度褊狭且显然错误的,它人为地割裂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片面地曲解了发展权丰富的法理意涵。在发展权的理论演变脉络中,从二战恢复时期到冷战阶段,西方国家提出“经济发展观”追求经济的单向度增长,试图借此控制世界经济命脉并扼杀社会主义力量,然而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单一市场化引发了现代西方战后的“现代病”或者“现代性危机”,经济增长变成了以秩序失范和环境恶化为代价的“无法克服的矛盾性修辞”[21]。直到60、70年代罗马俱乐部报告《增长的极限》的出版,才逐渐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共同发展的思路;到90年代,联合国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开始提倡“可持续发展观”,主张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一主张反映到中国就变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依据的“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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