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转型的法治革命——重庆“打黑除恶”的法理透析
汪习根;王康敏
【摘要】在国家转型与社会变迁的法治背景下,重庆“打黑”通过运用创新法律治理的社会技艺,提供了一种不妨称之为“试错型宪政”的法治经验。有必要回归日常法治路径,优化治理价值与法律理念,建构法治GDP评价系统以及迈向一种“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程序正义。
【关键词】打黑;国家转型;试错型宪政;程序正义
【全文】
人类的法治秩序是在思考、应对、征服社会危机和风险的过程中通过权力与权力及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优化而组织起来的。在国家理性层面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其实和GPI指数、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一样,都属于社会管理问题,而远离了关涉重大价值分野的政治哲学领域。然而,当类似沈阳刘涌案、重庆打黑这样的公共事件发生时,它可能不经意地将现代国家转型过程中所潜伏、裹挟、掩盖的权力异化与观念冲突这些现代性问题暴露在公众眼中,成为现代社会法治机制的绽出(ekstasis)事件,从而再度进入到关涉重大价值选择而有待实质决断的论域,由此构成韦伯意义上的祛魅(disenchanted)后的再复魅(reenchanted)。为此,有必要从法哲学高度理性地研究这一问题,通过透析重大公共事件背后隐含的法律原则与机理来审视国家转型的悖论与治理策略,然后借助理论范式的建构提炼出针对类似问题的一个普遍化的法治解决思路。
一、国家转型与社会变迁:打黑治理的现实语境
2009年6月20日,重庆全面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其成效之显著引起世人普遍关注[1]。从全国总体情势进行客观系统分析,这不过是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2],而从各主要省市法院受理的涉黑案件以及所占人口比例比较来看,重庆打黑的成果在全国的排名也并非位居榜首[3]。那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与重视?
宏大叙事式分析是克服研究局限的基本前提。回望历史可知,鸦片战争促动的清末改革,标志着古典帝制中国被迫向近现代民治中国的“第二次政治社会制度大转型”,“现代化运动”便构成了此“历史三峡”的沿途景观与历史航标[4]。在思想界,则主要出现了以胡适为代表的英美自由主义和以李大钊代表的苏俄马克思主义两种不同的思考,并由此阐申出资本主义的“民国”和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两种本质不同的现代化建国方案。无论是将人民共和国的根基定位在“两个三十年”还是“两个六十年”{1} ,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都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个绝对重要的历史事件。正是从那时起,中国进入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转型最剧烈,也最为惊心动魄的阶段。如何理解这个“转型”,就意味着如何理解当下的中国和中国问题的困顿及出路。
尽管社会科学界更偏好使用“转型社会”这个语称来描述当前中国正在发生的历史转变,但学术术语不同于日常用语,前者讲求的是科学性和解释力,使用人数的多少并不能保证语词选用本身的恰当。而对某些未必妥帖之术语不加反思地接受,反而有可能反映了一些更为深层次的被遮蔽的知识社会学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楚,究竟什么是“转型”,“转型”( transformation)区别于“变化/变迁”(change; transition)的地方是什么,谁在转型,或者说转型的主体是谁,这绝对不是什么“白马非马”之类的语词游戏,事实上,这既涉及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同时还关涉我们如何理解当前中国正在经历的现代性困境,必须在学说上认真对待。
转型,意指事物性质意涵的彻底改变[5]。区别于变化或变迁,转型意味着在一个高远卓越的理念指导下,与旧事物的彻底决裂和告别。因此,转型中的这个“型”不妨理解为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的Idea[6]。当我们说到“国家转型”的时候,指的就是国家自始在某个主导观念的涵摄下,有目的分步骤地向一个理想目标迈进。而这一理想目标,我们宪法序言将其表述为在“翻天覆地”的革命之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人民共和国”[7]。而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而言,尽管因参与秩序形成的行动者数量众多、动机各异使得社会变化呈现出更为复杂多元的样态,进而可能形成哈耶克意义上由内部规则(nomos)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 sponta-neous order)[8]。但就总体形态而论,社会不会有目的地“转型”,至多是永恒往复地不断运动、变迁—而不论多复杂剧烈的变动,都只是在复制既有社会结构基础上所作的随机性排列组合。而有时,最激烈的社会变革可能恰恰是以最激进的方式在向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格局回首致意;于是,社会变迁不存在目标指引和经反思而确定的主导目的(如果有,也就不可能是自生自发秩序了),有的只是随行就市的调整与适应,不断地维续自我存在成为“社会”唯一也是最大的目的。或缘于此,中国五千年的历史烟尘,沧海变幻,在史家眼中也不过是“三大阶段,两次转型”而已{2}。
正是基于“国家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区别,我们可以获得一个理解重庆打黑的总体性社会/历史视域。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共和国政权最大也是最高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从革命到建国,从开天辟地的创宪政治到日常治理下的常规政治,正如由超凡人圣的克里斯玛型权威向传统型权威再到法理型权威的转变将成为历史的必然那样{3},原来在政治意义上作为革命力量之源的“人民”也不可避免地将从历史的前台退幕到“民族一国家”的构成背景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公民”。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看到常规政治下,追求形式理性和程序之治的科层官僚机构将代替整体性的“人民”成为国家的实际统治者,而原子化的“公民”无力掌控庞大的科层体制这一趋向,毛泽东才决定借助“大民主”的方式发动“文化大革命”,试图重新激活人民主权来推动国家转型,最终退化到“无法无天”的境地。“文革”的失败在于在日常政治下人为地恢复创宪政治时刻将可能造成的巨大的社会震荡,而彼时的国家发展状态和由此决定的国家能力却不足以吸纳和引导人民主权所释放的巨大力量,从而造成了历史悲剧。改革开放以后,部分是以经济建设发展国家实力的现实考量,部分是总结“文革”时期“政治挂帅”的经验教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纷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政绩合法性”取代了以往建立在意识形态和阶级划界基础上的“政策合法性”。新时期以GDP为导向的政治经济学使得善于利用政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能人”脱颖而出,迅速成为新时代的精英;而以往建立在家庭出身和阶级归属上的政治精英则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成为新的失落的群体。与此同时,过去致力于世界革命、为第三世界兄弟作奉献、埋头于民族解放和国际共运的国家目的被“有水快流”的全民致富目标取代,政治国家一下子变成了一部巨大的经济机器,而攫取财富、商业野心、资本运作这些正是过去的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发誓要摧毁的{4}。社会在市场经济力量的驱动下所取得的历史性飞跃纵然举世瞩目,但市场的盲目性与局限性也一直纠缠不休。在社会变迁的经济理性役使下,少数权力执掌者唯GDP是从,放弃了自己的政治责任,明知当地极个别企业及其掌控者从事非法经营和获得垄断暴利,但出于税收和“搞活地方经济”的政绩考虑,仍默许或纵容其长期存在。这些企业的掌控者继而又通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的保护,从而形成了脱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黑金帝国”或“法律黑市”{5}。于是我们可以发现,当前黑恶势力兴起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力量(袍哥文化、地方豪强、宗族势力)借助扩张的经济实力重新复苏,从而使得社会变迁背离了国家转型的理性。而以往打黑措施不甚得力的一个解释或许就在于: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政府官员的考评机制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发展当地经济的既定政策目标与打黑治理的政治逻辑发生了抵触。这里的原因甚至不完全在于政府官员的腐败或认识不到位,而是因为黑恶势力的产生逻辑和现代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同构性[9]。也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了“打黑”的意义所在:区别于以往以市场手段为主的社会控制策略(关闭非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巨额罚款等),重庆这次恰恰是激活了过去社会主义国家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动员技术和组织策略,试图重新诠释并把握国家转型的责任伦理,从而一开始就将打黑与民主的正当性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