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明确,增长不等于发展,它只是依附于发展权宏大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构成性要素。要真正实现常规政治下打黑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就必须从片面追求GDP增长式的拜物发展观转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单纯经济学上的狭义发展观转向以法律正义和人权法治为导向的综合发展观。为此必须正确区分黑色、暴力、不义、非法的GDP与绿色、安全、正义、合法的GDP之间的差别。前者的统计数据是建立在无差别算术基础上的物质财富堆砌,后者的统计数据是奠定在选择性鉴别机制上的良性经济提纯,只有后者才是一个国家真实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指标的反映,前者不过是建立在自欺和流沙之上虚幻的景观。这意味着对GDP增长率的统计应保持一种回溯反察式的动态考核。以往对GDP的统计都是在某个预定时间作出一个数值测算后,由下级政府层层上报,以此作为后者统计测量本级地区经济增长的依据。这样导致各级政府对GDP数据的理解往往是一个静态的定值,一经确定就不会再改。即使下级官员因为贪腐和金权交易而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真事后被察觉,上级政府往往也不愿意对之作出实事求是的调整,因为这些黑色、暴力、不义、非法的GDP恰恰可能成为极端化主体赖以为凭的“政绩合法性”基础。而造成这一切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来自社会变迁过程中市场经济力量兴起所必然带来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以及由此形成的唯数据导向型思维—在这种执政理念的误导下,政府针对公民理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变成了对统计指标负责的庸俗实用主义,“数据”而不是“人”成为社会治理关注的焦点与核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退化成“以物为本”的片面增长观[22]。
所以,从国家转型的视角审视打黑治理,我们必项以新的发展观来重构GDP指标,确立法治GDP指标体系。这意味着,扬弃将发展曲解为“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的观点”,从而将“发展可以看做是拓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并“以自由看待发展”{17},将“发展”视作实现马克思意义上“人之自由解放”命题的求解。体现在实际操作上,则应当将建立在暴力垄断、非法经营上的那些不义之GDP从统计总量中扣除。由于这既涉及国民经济的整体考量,又关涉法律的权威与执行效果,因此应当由中央权威机构组成包括人大、政府财政、统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联合统计小组,并建构统一的评估标准,将GDP指标进行类型划分,具体计量,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审议财政预决算案报告时,综合权衡各项指标,并最后形成能够体现法律正义标准的法治GDP。法治GDP的提出意味着在国民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形成了“多元的GDP体系”:按照内外有别的政治界分,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制度竞争和通过经济实力展示制度优势时,不妨参照国际统一的GDP指标;但在考核地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真实政绩时,则应严格适用法治GDP标准,而这种对内适用的法治GDP之成立理据便在于法律自有的“属地性”原则。
(二)“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程序正义
如果说法治GDP的建构和运用是试图在宏观上消解黑恶势力得以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那么我们还需要有一套微观的法律实践机制来消除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那些具体的黑恶势力集团。
法律是常规政治下进行打黑治理的最有力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的力量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正当性价值,二是程序。在西方法学界,自然法学派侧重法律的实质理性,分析法学派侧重法律的形式理性,社会法学派侧重法律的社会理性。由于现代性社会自身无力解决价值多元和诸神之争的内在困境,因此,在古典政制中被视作“帝国技艺金质纽带”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下降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socialcontrol engineering){18}。法律程序由此代替法律价值成为现代人自由的守护者,反映到法律理论中就是以法律的社会科学知识为背景的“程序正义论”兴起{19}。然而,无论是丹宁勋爵和麦迪逊意义上“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procedural due process)[23]还是对政府权力行使加以限制的“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20},都是现代性法律为解决自身的价值失落危机而采取的内部救赎方案,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因正当性价值和程序技术的分离而导致的法律权威减损。因此,当辛普森脱罪后,美国公民需要法律人配合新闻媒体以“法律/自由的代价”这样同义反复的修辞来宽释法情感的紧张与质疑—而这套修辞或曰劝谕之所以有效,正是建立在对法治的向往之上;但对此,那些还处在法治建设进行时的人民是不大愿意轻信的。于是,建立在“非法证据排除”基础上的程序正义不能让刘涌脱死,法学家为黑老大辩护也会引发民众的群情激愤{21}。因此,无论是司法改革、普法还是打黑,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重点不在于如何技术化,如何进一步与法治成熟国家的制度细节接轨,而在于政治化、理念化。要在深入总结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法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通过本土资源的内生性构建来回应社会大众的价值期待和正义需求。说得更透彻点,就是应当改变单纯的程序正义理念,而透过司法改革,重建法律的正当性价值和实践理性,建构中国式的程序正义理论—我们不妨称之为“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程序正义论”。具体包括三方面:
1.看得见的正义。尽管西方法谚中有“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的表述,但中国问题不是西方法谚的一个事实注脚,而是需要检视和再思考的对象。至少针对中国当下进行的打黑治理,我们首先就需要进一步认定,中国式的正义观念需要怎样的程序来承载和表现,程序正义是如何被看见的,由谁来看见?黄宗智在他的社会/法律史研究中发现,与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主流形式主义思想传统相比,中国古代和现代都更倾向于从经验事实出发,把抽象原则寓于具体事实情况,强调实用性,并将其作为修改、补充道德性法律原则的标准,因而形成了中国法律制度/观念上“实用道德主义‘,特征{22}。这或许也从某个层面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人的法情感和法观念更注重具体个案的实质正义,而非抽象制度的形式正义。因此,尽管中国民众也认为要大力加强法治,进行制度建设,但他们对”法治“的期待和想象始终聚焦于那个具体的推动制度运作的人或身体及其实现的社会效果,”看得见的正义“实际上指的是”看得见的人通过程序输送的正义“,是人和结果而非程序保证了民众对实质正义的最终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