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分析似乎令”标准法治“(”谁“的标准?)的崇拜者很沮丧也难以认可,法律的”制度“之治怎么最终还是演变为”人“治的格局。然而,这恰恰是”中国法治“的特殊性所在,这就是当下中国”大地的法“,是前法律意义上的”根本大法“,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就不可能绕过的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于是,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之治的出路不在于”制度之治“,而在于”法律人之治“{23},这里的”法律人“也不是标准法治意义上的学术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而是亚里士多德式古典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法律人一政治家“ ( Lawyer-stateman) {2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治伦理的强调,以至在党内推行的”三讲“教育、”保先“教育和党内干部的法制学习都是一种对”法律人一政治家“的训练和教育;这当然也是一种”普法“,一种更深层次的”塑造性普法“,是塑造政治精英和治国理政人才的政法机制。于是,重庆打黑的法治价值就在于让我们重新看到了”法律人一政治家“的责任伦理和政治抱负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而中国式的程序正义是要让那个推动和决定程序的人的行动被民众看见。这就意味着重大公共事件中人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由”案件监督“转向对法官的”行为监督“{25},司法程序的”剧场化“要和法官行为的”广场化“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追求一种”看得懂的正义“。
2.看得懂的正义。法律如果不仅限于停留在法典上的字句堆砌,而是成为公民身体力行的行动准则和由衷信仰的价值判准,那么法律就必须融入到公民的生活中,化作看得懂的正义,构成公民意义世界的凭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区分法律的两种不同面相:对于国家转型而言,法律是承载国家理性的载体,而国家理性和最高理念不是未经训练的普通公民能够把握的,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人一政治家的技艺理性来阐释/证成,于是法律的实践、程序、场域呈现为剧场化的拟态;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律是编制秩序、营构生活意义的沟通交往工具,是每一个具备常识理性的公民借以表达、主张自我利益的所在,于是法律的形式、言说、运作应体现为广场化的本质真实。职是之故,”实用道德主义“视域下的实质正义标准决定了社会效果层面上的”司法不只是或者主要不是剧场行为,而更多是广场行为“,因为”广场规则比起剧场规则更具有真实性、本色调……司法艺术必须在形式规则与真实生活中达成妥协与谅解,再现真实生活、重构真实关系,完成司法使命“[24]。只有将法律与公民的真实生活对接起来,正义才能从昂贵的稀缺性资源变成可知可感的正当生活秩序。
正是关注于司法的社会效果,打黑治理就必须同民众认知和可接受度结合起来,区分两类涉黑案件并采取不同的司法策略。一种涉黑案件往往是通过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和黑金政治的方式披上”合法化“外衣,然后借合法企业外壳进行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相交织的活动,形成”白黑红一体型“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类涉黑案件并不直接冲击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有时反而在社会变迁中成为一种畸形但被错误容认的生活方式(例如开设赌场、色情行业)。另一种涉黑案件则更多呈现为”暴力冲突型“或”暴力垄断行业型“特点,通过敲诈、抢劫、勒索、胁迫、受雇杀人等方式制造恶性暴力事件来制造恐慌、敛取钱财{26}。这类涉黑案件由于直接冲击到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因而被公众所反对。当前针对这两类涉黑案件的处理策略,基本上是不做刻意区分,径行依照侦查一起诉一审判一执行的程序进行法律加工,这也比较符合经典司法理论中”程序平等“的预设。但是,司法的真实运作从来不是由理论和逻辑决定的,而是更多取决于治理的目标和公共政策的需要。如果说,针对”暴力冲突(垄断)型“黑恶势力的法律打击因为符合民众的直观预期和朴素正义观念因而具有天然正当性,那么,那些披上”合法化“外衣的”白黑红一体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则由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经济影响力而具备混淆舆论的能力,针对后者的法律打击可能会引发当前关于国家打黑与经济政策”向左转“的质疑。于是,尤其有必要加强有关后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推理和论证的力度[25],要让公众明白并知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公民、社会肌体以及国家政权可能的全面破坏力量,并透过司法说理来主张打黑专项斗争背后的国家意志与政治考量。
3.看得透的正义。正是将司法说理与论证的力量和国家意志及其政治理念联系起来,我们的视线才穿透了程序形式理性的外壳,而直接凝视到司法/正义(justice)背后最深刻的根源—看得见的程序并不就等于正义(例如赌博规则),程序之所以是正义的,在于通过程序能够反映、折射进而透视那更高的理念和意志。是以,程序并不一定能够实现_!正义,程序的运作反而需要来自更高正义力量的证明,而这更高的正义力量并不来自古老的自然法传统或者神义论阐释,它就来自人民主权的国家理性,来自于宪法预设的最高价值。因此,程序正义除了要让人”看得见“且”看得懂“,还要能够”看得透“—要能够透过程序的运作,让公众感知并体会国家的理性和权力的合法性。”看得懂“只是表明了程序在专业性与大众性、精英化与社会化之间的有序协调,而”看得透“则是在情理法相互沟通原则的导引下,以富有洞见的释法说理机制,让民众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等能够透彻理解司法判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终信仰法律权威,而不至于因为程序的瑕疵而伤害法律的内在权威。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在现代社会语境下,司法会等同于正义。并非因为司法乃”最小危险的部门“{27}就会自动践行正义,而恰恰是因为有了社会对司法的理解、认识与认同,尤其是司法对社会的说服。只有当司法成为普通百姓不仅看得懂而且还能透彻理解其中的道理与缘由时,司法程序才能成为输送正义并为社会信仰的制度管道。就像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指出的那样:”判决……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28}是以从应然上看,”’当事人有权知晓裁判理由‘应当成为自然正义的第三原则“{29}而在实在法上,”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法国也是如此“{30}。可见,借助司法论证说理而达致的”看得透的正义“也同时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主张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因为国家理性的正当化论证而变得更为精巧有力;而国家理性的内在诫命又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规定了实质界域和责任伦理。这就是国家与法律的辩证法,也是当下正在进行的国家转型的政法革命的必然要件。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技艺与政治智慧构成了国家这艘航船的两翼,并承载着未来中国文明复兴的希望,而法律人一政治家则是航船的船长,他们的经验、智慧、审慎、分寸感和决断力将直接决定国家法治未来的航向,打黑除恶便是这长程航途中的一次风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