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案件的数量及比例将下降,上诉率和抗诉率可能下降
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量刑步骤使量刑趋向公开与公正。一是独立量刑阶段的存在,使量刑情节的认定趋向公开化;二是对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审判员或合议庭调整幅度这四个变量的量化规定,使一审量刑、二审刑期改判的幅度明确化;三是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增强能够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增强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说服力。在此情况下,一审量刑的服判率较之以往自然会大大提升。因此,虽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之保障,但是上诉率并不一定会上升(见表五情形1、2);在抗诉情形下,判决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较高,但抗诉率也不一定会上升(见表五情形1、4)。因此,二审案件的数量将呈现下降的趋势,二审率随之会降低。
(二)二审刑期改判的数量将大幅下降,改判率可能下降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二审刑期改判受到严格限制,加上二审案件总体数量的减少,二审刑期改判的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二审刑期改判率的走向存在多种可能:其一,因二审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导致二审刑期改判率升高。按照前文数据提供的比例,如果改革前一审案件1000件、二审案件100件、二审刑期改判14件,改革后一审案件1100件、二审案件10件、二审刑期改判4件,从绝对数字上,二审数量、二审刑期改判数量都有大幅度下降,但二审刑期改判率却急剧上升(见表四情形1)。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其二,因二审刑期改判数量的急剧下降,导致二审刑期改判率平稳下降。如果改革前一审案件数量1000件、二审数量100件、二审刑期改判14件,改革后一审案件数量1100件、二审数量10件、二审刑期改判1件,此时,二审刑期改判率平稳下降(见表四情形2)。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大。从前述表一可见,山东省某地级市法院二审刑期改判率自2004年以来的最低值出现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2010年10月到2011年5月间,二审刑期改判率仅为5%,此变化趋势基本引证了笔者的预测。其三,因二审数量、二审刑期改判数量都急剧减少,趋向于零,二审刑期改判比例也趋向于零。这种可能也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如当前新闻媒体报道的某些地区基层法院判决“零上诉、零抗诉、零改判”的情况(见表四情形3)。
(三)减轻刑罚的改判之绝对数量和比例可能下降,上诉减轻刑罚的比例将下降,抗诉加重刑罚的比例将上升
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二审刑期改判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大大低于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比例,这种情况在改革之后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原因在于,被告人提起上诉时,虽然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由于二审刑期改判受到了严格限制(见表四情形2),因此,二审刑期改判中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可能会大幅下降;由于抗诉引起的二审刑期改判幅度较大(见表五情形4),故公诉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时,二审判决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可能会上升。虽然加重刑罚判决的比例短期内不会超过减轻刑罚判决的比例,但两者之间的对比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加重刑罚判决的比例会上升,减轻刑罚判决的比例会下降。
(四)因量刑不当引起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数量将下降,其比例也将下降
如前所述,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超过一半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是基于一审量刑不当而产生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后,在一审程序中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制度,一审量刑不当的情形较之改革前会大幅度减少,因此,由于一审量刑不当而导致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的绝对数量将下降。相应地,因量刑不当所导致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在所有二审刑期改判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会大幅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