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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3年 │情形2 │3年零6个月│上诉 │3年零6个月│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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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3年 │情形3 │3年 │无上诉、抗诉引起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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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1年零7个月│情形4 │2年 │抗诉 │4年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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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邢冰,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指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据自己对于
刑法精神和条文的理解以及过去的办案经验,在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事实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估量出所要判处的刑罚的量的量刑方法。
即针对同样性质、同种情节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审判机关乃至在同一法院内部,会得出不同的量刑结果。
近些年来,出现了多起因量刑明显差异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就因为一审、发回重审后的再次审判前后两次判决量刑差异巨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时利用机器故障,取款174000元,后携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许霆被抓获归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于最终的判决与一审判决量刑差异巨大,引起社会关注。虽然许霆案刑期的改判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但刑期从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差异之大使得量刑规范化问题备受瞩目。
全国最早尝试量刑规范化的法院是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3月,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实施了
《量刑指导意见》,对法定刑幅度范围内的法定情节和常见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进行了必要的规范,首开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先河。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把量刑规范化的内容写进了《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正式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犯罪进行量刑规范,在全国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量刑公开。直至2010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2006年第3期、2007年第3期、2008年第3期、200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年(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中国法律年鉴编委会编《中国法律年鉴》(1987-2010年)。
全国法院审结的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之比。
这里只分析被告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情形,由于实践中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较少且缺乏统计数据,故本文略过。
为了更好地演示问题,本部分的分析内容中分别包含了最高值、最低值,与审判实践中取确定值的做法有所不同。
量刑起点为3年有期徒刑,基准刑亦为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