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审量刑后可能引发的上诉、抗诉情形分析。以本案为例,一审量刑可能引发的上诉、抗诉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如果判决确定的量刑超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限制,无论低于还是高于量刑建议的限制,都可能引发公诉机关的抗诉。由于量刑建议对一审的量刑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若一审判处的刑期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外,如本案最终确定的量刑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或者有期徒刑5年,则公诉机关会以量刑畸轻畸重为由提起抗诉(见表三情形1、4)。其二,如果判决确定的量刑高于被告人及辩护人量刑意见的最高刑期,可能引发上诉。由于量刑意见反映了被告人对量刑的预期,超出这一预期,尤其当超出幅度较大时,则被告人会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见表三情形1、2)。其三,如果判决确定的量刑既符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范围,也符合被告人量刑意见的范围,则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也不抗诉(见表三情形3)。
3、二审刑期改判的情形分析。在展开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二审刑期改判的条件与因素做出必要的说明。
其一,二审需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计算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其过程和结果与一审一致,二审量刑同样不能超出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到4年零5个月的量刑幅度的限制(见表二)。如果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量刑,则本案的二审量刑仍不能超出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到3年零4个月的量刑幅度。其二,二审中导致量刑幅度变化的四个变量分别为: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的加重或减轻比例、审判员或合议庭的调整幅度,这四个变量与决定一审量刑的四个变量完全一致。其三,由于一审、二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的量刑幅度将完全相同,所以二审量刑也不可能超出该幅度,同时,二审确定的量刑幅度会受到相应限制(见表五),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将根据不同的一审量刑结果而有所变化。
据此,针对本案一审量刑的不同情形,笔者认为,二审刑期改判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不能低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刑期,同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刑期不得高于原判刑期,刑期改判的最大范围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3年零6个月以下(见表五情形2)。其二,对抗诉引起的二审案件,二审量刑无论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都不能超出《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范围,二审刑期改判的最大范围为有期徒刑2年以上、4年以下(见表五情形4)。其三,在一审量刑确定的情况下,二审量刑无论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见表五情形4),还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见表五情形2),其改变幅度都会受到严格限制,二审刑期改判的范围非常有限。其四,对既有抗诉、又有上诉提起的案件,一般二审量刑较之一审量刑改变不大。由于此类二审案件在所有二审案件中所占比例不足1%,所以本文不予赘述。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后二审刑期改判之预测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推行后我国二审刑期改判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具体而言,其发展趋势大致呈现为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