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的量刑方法及其特点。作为研究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二审刑期改判情况的基础,有必要以上述案件为基础,先对一审的量刑方法及特点进行初步的梳理。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审的量刑方法和具体步骤如下:[8]首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确定本案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起点:最高为有期徒刑4年,最低为有期徒刑3年。其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确定基准刑。由于本案中无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能增加刑罚量的其他犯罪事实,故基准刑仍为最高有期徒刑4年,最低有期徒刑3年。再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4款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确定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然后根据第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宣告刑。(1)王某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为4年×(1-0%)(1+10%)=4年零5个月(自首情节不减少基准刑,审判员或合议庭调整10%),由于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作为宣告刑;(2)王某可能被判处的最低刑为3年×(1-40%)(1-10%) = 1年零7个月(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为最大,审判员或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由于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一调整结果虽然在法定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但是可以作为宣告刑)。
综上分析,针对王某的量刑幅度被限定在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至4年零5个月之间,不能低于或者高于这一量刑幅度。
如果根据各个省份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则上述量刑范围可能还会有所变化。比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3}第2条、第3条第2款第10项、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9]上述量刑幅度则变化为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至3年零4个月。
进一步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一审量刑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如果严格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一审法院可以计算出一个最高宣告刑,也可以计算出一个最低宣告刑,这是《量刑指导意见》对一审量刑幅度的限制。其二,决定量刑幅度的变量共有四个,分别是: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的加重或减轻比例、审判员或合议庭的再调整幅度。除此之外,各个省份针对《量刑指导意见》颁布的《实施细则》可以对这四个变量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其三,与以往宽泛的立法量刑幅度(本案中,立法确定的量刑幅度为最高10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刑)相比,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计算的最高宣告刑与最低宣告刑之间的差距一般不会太大,《量刑指导意见》对一审的量刑起到很大限制作用,如果在实践中结合适用各省颁布的《实施细则》,则限制会更加严格。其四,受《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限制,一审量刑较难确定既符合规定、又符合量刑建议要求、还反映量刑意见的量刑幅度(见表二),从而避免上诉和抗诉的提起。在本案中,有期徒刑3年是唯一的结合点。其五,由于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的加重或减轻比例以及审判员或合议庭的调整幅度不同,一审量刑及结果可以分为四种情形:(1)有期徒刑4年以上、4年零5个月以下。如判决确定为有期徒刑4年零2个月,被告人会提起上诉且公诉机关会提起抗诉。(2)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如判决确定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会提起上诉但公诉机关不会抗诉。(3)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不会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不会抗诉。(4)有期徒刑3年以下,如判决确定为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会提起上诉但公诉机关会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