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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二审刑期改判影响之实证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刑事二审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据此,从1980年到2009年的30年间,刑事二审案件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特点:[5]


  

  1、二审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二审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见图一、图二)。其具体表现是:(1)1980年至1997年间,刑事二审审结的案件数量除在1983年到1984年间(即第一次“严打”期间)大幅上升之外,其他年份大都保持在5万件左右。(2)1998年至2009年间,刑事二审审结的案件数量整体呈急剧上升的态势。(3)1980年至1997年间,刑事二审率[6]呈明显下降趋势;1998年至2009年间,则呈小幅下降趋势。后者不仅从对全国范围内二审案件数量和比例的统计分析中呈现出来,而且在笔者实际调研的山东省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的统计数据中也基本可以得到印证(见表一)。(4)刑事二审率的历史最低点出现在1996年,最高点出现在1980年。


  

  2、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数量呈小幅上升趋势(见图三)。其具体表现为:(1)维持原判案件的年均数量是:1980年至1997年为38000件;1998年至2009年为66000件,增幅明显。(2)发回重审案件的年均数量是:1980年至1997年为4100件;1998年至2009年为6500件,有增加但增幅不大。(3)二审刑期改判案件的年均数量是:1980年至1997年为8800件;1998年至2009年为12000件,有增加但幅度不大。


  

  3、二审案件不同处理方式各自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各不相同(见图四)。其具体表现为:(1)三种处理方式各自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与各自数量的变化情况没有明显联系。(2)维持原判案件数量的比例长期稳定在70%以上。(3)改判案件数量的比例总体呈小幅下降趋势:1980年至1997年间保持在15%以上;1998年至2009年间则处于15%以下。(4)发回重审案件数量的比例保持在7%左右,无明显波动。


  

  4、二审刑期改判的结果及其理由各自所占比率的变化各不相同。根据统计数据的资料显示,在所有二审刑期改判的案件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比例约为5%;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判决比例约为68%;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及其他情况的比例约为27%。其中,二审刑期改判理由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占比例为12%;理由为量刑不当的,所占比例为52%;理由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所占比例约为9%;其他情况所占比例约为27%。


  

  综合上述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加以运算分析,不难发现,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全国法院二审刑期改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导致改判的,在二审刑期改判的原因中占一半以上的比例(52%)。其二,在二审刑期改判的所有被告人中,加重刑罚的比例(5%)明显低于减轻刑罚的比例(68%)。其三,上诉引起的二审,其改判中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比例较高。[7]由于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由被告人上诉引起的二审,判决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所占比例高达71%,占二审减轻被告人刑罚判决的99%其四,抗诉引起的二审,其改判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偏高,减轻刑罚的比例偏低。抗诉引起的二审,判决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所占比例达到65%以上,而判决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所占比例仅为16%。其五,在全部二审案件中,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所占比例极低,不足1%,影响极小,故本文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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