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屈从关系
1. 房屋租赁关系。在房屋为稀缺资源的条件下,房客由于“无产”屈从于房东。尤其是房东享有解除租约权,如果他滥用这种形成权,意味着房客可随时被扫地出门。中国人往往不愿租房,而要买自己的房子,大概就因看透了房屋租赁关系的屈从性。理解不了这种倾向的人,大概因为他们生活在这种屈从性得到有效遏制的西方国家。[111]
2. 附有随意条件的合同关系。随意条件( condizione potestativa) 是取决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志的条件( 《智利民法典》第1478 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55 条) ,对条件之成就与否无能为力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屈从的地位。事实上,该词包括的potestativa 词素就揭示了它与形成权的关联。学说上把随意条件分为简单的和纯粹的,前者的成就与否取决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意志行为,例如,赠与是否生效取决于赠与人或受赠人是否旅行来厦门的条件。后者的成就与否只取决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单纯意思。前一种随意条件有效,后一种随意条件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定,合同的效力单纯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的,合同有效,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的,无效,因为这样赋予了债务人过大的自由,而屈从者处在过于不利的地位[112]。
3. 附随合同关系。附随合同是一方提供合同条件,他方对之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的提供者往往居于某种营业的垄断者地位,附随方通常无拒绝余地,因此处在屈从地位。为了纠偏,各国都在立法上采取了矫正这种屈从性的措施,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 条和第1342 条关于合同的一般条款的规定,确定附随合同的承受方对不利条款缺乏有效认知时无效。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置不够,于是,欧共体于1993 年发布了第13 号指令,提出了欺压性条款(Clausola vessatoria)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制手段要求各成员国转化为自己的内国法。意大利通过1996 年第52 号法律接受了欧共体的上述指令( 相信其他欧盟成员国也是如此) ,将其转化为《意大利民法典》第1469条附加条( 共6条) ,它们构成新的一章,定名为“消费者合同”。其中将欺压性条款定义为“虽然诚信却使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失衡的条款”[113]。2005 年,意大利又制定了单独的《消费法典》,过去按欧共体1993 年第13 号指令增加的民法典内容被移入其中,其内容也根据学界的批评做了调整,如改变了欺压性条款的定义,过去假定这样条款的提出者是企业,过于狭窄,现在改为假定欺压性条款的提出者是专业人士(《消费法典》第33 条第1 款) ,这样就扩大了欺压性条款的涉案范围,把自由职业者也包括进来了。[114]此等条款的承受人自然可被称为受欺压者。这个词的意思比“屈从”要重得多。考虑到附随合同通常都是消费合同,而我们又每日以消费者的身份生活,我们可以感到屈从关系多么普遍,离我们多么近!
六、屈从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亲子关系和从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这两类屈从关系的共同特点有二: 其一,都是国家的人力资源为私人掌控的形式,因此,私人对这样的人力资源掌控得如何,影响国家的利益。例如,在普鲁士制定劳动法之前,由于广泛采用童工,大多数男子到18 岁时健康状况已恶化,在普鲁士的工业化地区已无足够的健康者可供征召入伍,由此影响到国家的存亡,于是普鲁士于1837 年制定《童工条例》限制童工。[115]其二,双方当事人强弱失衡,弱的一方凭自己的力量不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需要国家的保护性干预。所以,屈从关系调整的特点是国家的干预因素多,甚至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以防止强势的一方当事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就亲子关系的三角性而言,它是自然父母、国家父亲和子女的三方关系,前两者为积极主体,后者为消极主体。前者享有的是自然亲权,中者享有的是国家亲权。[116]就劳动关系的三角性而言,1917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改革劳资关系的方案就是把它改造成企业家、劳工和政府之间的三方关系( Tripartite relationship) 。[117]我国劳动法学者常凯教授亦谓: “社会劳动关系在主体构成上已经不是劳资双方的构成,而是劳方、资方和政府的三方结构。”[118]就亲子关系而言,国家对它的调整首先表现为对自然亲权进行限制,剥夺了家父对于家子的杀害权,然后剥夺其出卖权,以此保持国家的人力资源不受损害。其次,在自然亲权阙如或不足时以国家亲权补充之,表现为设立基金扶养贫儿,设立官选监护、保佐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119]以此涵养国家的人力资源。
就亲子类屈从关系中的监护和保佐关系而言,它们从来都是国家干预的大舞台,表现为除了私人设立的监护保佐外,都有国家设立的监护保佐,可以说,这是公私两个方面共同发力的领域。就住院性的医患关系而言,也有物价部门制约医院的医疗服务定价权,还有法院制约医院的精神病人认定权。
就劳动关系而言,国家对它的规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先是把它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调整,1865 年的《意大利王国民法典》就是这样,它秉承罗马法传统,把劳动关系作为租赁关系调整。[120]瑞士的经历差不多,1911 年的《瑞士债务法典》把劳动关系定性为地位平等者之间的雇佣合同。随着劳资关系对于社会和谐重要性的增加,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改弦更张,以独立的一编( 第五编) 调整劳动关系。由此不把劳动关系看作平等关系,而是看作需要立法者的保护性介入的关系。瑞士也于1971 年修订了其债法,将原来的雇佣契约改为劳动契约,以图实现这种合同的社会化。[121]由此,劳动法成为一个与民法若即若离的部门法。因为它从民法分化出来,所以说“若离”,但它还是与民法共享许多原则和制度,所以说“若即”。无论如何,说劳动关系因为国家的干预强被作为社会法的调整对象看待,是安全的。
国家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担当什么样的角色? 首先,国家建立工作场所的健康保护条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通过保险化解劳动者特有的生存危机[122],并允许建立工会以增加工人的集体谈判能力、保护遭受事故和疾病的工人、保障工人工龄的跨企业移转、保护未成年劳动者,等等,由此使在私人控制下的国家人力资源得到保护,并让他们能无障碍地履行公民义务。
国家介入劳动关系的最重要舞台是限制雇主的解雇权。我们知道,解雇权是典型的形成权,是雇主手中最有杀伤力的武器,雇员由此处在最屈从甚至屈辱的地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最不平衡点,所以,各国劳动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限制解雇法。[123]这种法律保障女工不得因生产被解雇、男工不得因为服兵役被解雇、工会分子不得因为组织过罢工被解雇、有特殊性向者不因此被解雇。[124]甚至变更性解雇--即调换工作的雇主安排--也受限制。
调整劳动类屈从关系,类推适用上述原则。
(二)其他屈从关系的法律调整
也是国家为维持强弱的平衡采取抑强扶弱的措施来调整。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等来限制出租人的形成权性质的解约权。[125]就附有随意条件的合同关系而言,法律确定附取决于债务人意思的纯粹的随意条件的合同无效就是强化弱者地位的手段。至于附随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通过允许国家机关审查附随合同的内容,在出现疑义时允许作不利于合同文本提供者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等方式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
七、结论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贝拉尔米诺、苏亚雷斯与菲尔麦论战是平等问题的拐点,两位神父“被”泛平等主义化以及这种在某种意义上是被强加的观点,被近代重要宪法文件的起草者所接受,并开启了平等时代,而此前是罗马法代表的以不平等为当然的时代。由于菲尔麦对两位神父观点的带来积极后果的“捏造”,说他是平等时代的开创者,并不为过,尽管其本意并非如此。历史就是这样地具有讽刺性,他想做的事情未做到,不想做的事情却做到了,前者表现为詹姆斯一世的儿子查理一世在英国内战中被作为暴君斩首,英国国王最终在英国宪法中沦为一个礼仪性的角色; 后者表现为英国最终成为一个民治国家,人民之间的平等远远大于詹姆斯一世时代的情形。有意思的是,菲尔麦又提出亲子天然不平等论与他虚拟的亲子天然平等论对冲,以达到拯救君主制的目的。他的这一命题具有极大的杀伤力,革命派的几位理论高手试图破解却不成功,逼得革命派对其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以便把人人生而平等的醉人口号继续喊下去。直到200 多年后,菲尔麦命题才被重拾,被平心静气地对待,其真理性得到承认,于是,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平等世界基本维持,但其范围被缩减,人们开始承认一些不平等关系的客观存在并力图进行干预,于是,世界变成平等与不平等兼有的人间。民事屈从关系构成不平等世界的一部分,与之并列的还有行政屈从关系、税务屈从关系等。其他屈从关系的屈从性比较显而易见,民事屈从关系的屈从性并不如此,因为民法是一个长期被平等麻醉的领域。如果本文能起到一点解醉的作用,我就十分满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