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屈从关系,我们可以这样分类: (1) 法定屈从和约定屈从,亲子屈从关系属于前者,合同类的屈从关系属于后者。就这类屈从关系而言,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进入。如果他们做肯定的选择,他们承受的是自愿的屈从。约定屈从框架下形成权制度的意义在于: 即使确认了理性平等,人们间仍有法律上的屈从。而且理性平等的假定不真实,每个社会都有精神病人和精神耗弱人,他们也要由于自己的理性缺陷遭受屈从。(2) 好的屈从关系与坏的屈从关系。前者之设是为了保护屈从人,亲子屈从关系和劳动屈从关系属此。这类屈从关系闻起来臭,吃起来香。例如,由于一定的原因,家政劳动关系未被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这可能是有些人认为家政劳动关系并非屈从关系所致,保姆由此不屈从于雇主,但他们付出了“没有双休日、没有加班工资、没有社会保险……”的代价。[126]把这种关系叫做保护关系,它就不会那么臭了。但屈从关系的保护性并非从来就有的,它经历了从利用屈从者到保护屈从者的变迁。后者之设是为了保护屈从人的相对人,附随合同屈从关系属此。
屈从概念冒犯人们的平等幻觉,但却有宪法依据: 各国宪法无不援引一些人的特性( traits) 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得用来制造不平等的安全岛,如性别、宗教、党派、民族、种族等,但各国宪法没有一个把年龄[127]和财产列为这样的特性,这意味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可以合法地把两者作为不平等的原因[128]。事实上,亲子屈从关系基于年龄而成,劳动屈从关系基于财产( 尤其是权力财产) 而成。而性别由于被列为 安全岛,妇女变得不屈从于丈夫,而她们曾经如此。[129]由此可见,屈从关系可以消长,昨天的屈从关系今天可能就不是了,反之亦然。
一旦确立了民事屈从关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 条关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就暴露出了缺陷,人们将承认民法不仅调整平等者之间的关系,也调整非平等的关系---民事屈从关系。事实上,现代民法已从将人作为自由行动的立法者、平等的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时代,转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130]如果有人还像鸵鸟一样一头扎进平等的沙堆,那他就太接近18 - 19 世纪了。处在21 世纪的人们,应认真考虑如何修改《民法通则》第2条,这才是需要更大智慧的问题。把“平等主体”改为“平等主体与不平等主体”诚然可以,但如此民法又何以与行政法区分呢? 真是愁死人了。还是破坏容易重建难呀! 但愿有智者能解我愁!
【作者简介】
徐国栋,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
【注释】See the Entry of Gunpowder Plot,On http: / /en. wikipedia. org /wiki /Gunpowder_Plot,2011 年4 月14 日访问。
See the Entry of Oath of Allegiance( United_Kingdom) ,On http: / /en. wikipedia. org /wiki /Oath_ of_Allegiance_ ( United_Kingdom) ,2011年4 月14 日访问。
See the Entry of Pope Paul V,On http: / /en. wikipedia. org /wiki /Pope_Paul_V,2011 年4 月14 日访问。
See The Political Works of James I,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Union,New Jersey,2002,pp. 71ss.
参见前引,The Political Works of James I,第108 页。
See John Hearsey McMillan Salmon,Renaissance and Revolt: Essays in the Intellectual and Soci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Franc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3,p. 184.
参见前引,The Political Works of James I,第Ixi 页。
Cfr. Francisco Suárez,Opera omnia,Tomo 24,apud Ludovicum Vivès,1859,p. 208.
See J. P. Sommerville,From Suarez to Filmer : A Reappraisal,In The Historical Journal,Vol. 25,No. 3( Sep. 1982) ,p. 529.
参见前引,J. P. Sommerville 文,第531 页。
See Pérez Goyena,Antonio. " Francisco Suárez" ,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 Vol. 14,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1912,On http:/ /www. newadvent. org /cathen /14319a. htm, 2011 年4 月6 日访问。
除了菲尔麦外,国王方面的参与论战者还有John Buckeridge 主教、Thomas Jackson、Marco Antonio de Dominis( 1566 - 1624 年) 等。教皇方面的参战者还有红衣主教Perron。
“I see not then how the children of Adam,or of any man else,can be free from subjection to their parents. ”See Robert Filmer,Patriarcha or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On http: / /www. constitution. org /eng /patriarcha. htm,2011 年4 月2 日访问。
参见前引,Robert Filmer 文。
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 《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253页。
See Gordon Schochet,Thomas Hobbes on the Family and the State of Nature,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 82,No. 3 ( Sep. ,1967) ,p. 435.参见[英]洛克: 《政府论》( 上篇) ,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44 页以下。
参见[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8 页。
参见前引,[法]卢梭书,第9 页。
前引,[法]卢梭书,第9 页。
See Gordon Schochet,Patriarchalism,Politics and Mass Attitudes in Stuart England,In The Historical Journal,Vol. 12,No. 3 ( 1969) ,p.423.
See Gaillard Hunt ,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Cardinal Bellarmine,In 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Vol. 3. No. 3( 1917) ,p.283.
参见前引,Gaillard Hunt 文,第288 页。
参见前引,Gaillard Hunt 文,第289 页。
See Robert Filmer,Patriarcha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Basil Blackwell,Oxford,1949,p. 53.
See De Laicis - Saint Robert Bellarmine’s Treatise on Civil Government,On http: / /catholicism. org /de - laici s. html /7, 2011 年4 月12 日访问。
参见前引。
参见前引,Gaillard Hunt 文,第287 页。
参见前引,Gaillard Hunt 文,第289 页。
参见前引。
关于杰佛逊作为一个种族主义者对于人人平等命题的不相信,参见Gary S. Dykes,Are All Men Created Equal? An Issue in Semantics,On http: / /www. biblical - data. org /Equality. pdf, 2011 年7 月6 日访问。
参见姜士林、陈玮主编: 《世界
宪法大全》( 上卷)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 年版,第761 页。
参见徐国栋: 《平等原则---
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载《法学》2009 年第3 期。
See Gabor Hamza,The Classification into Branches of Modern Legal System and Roman Law Traditions,In Revista de Derecho de la PonteficiaUniversidad Catolica de Valparaiso,Vol. XXVII( 2006) ,p. 459.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 页。
关于有社会主义背景的民法典规定平等原则的情况,参见前引瑑瑣,徐国栋文。
关于这一限定的消极意义,参见徐国栋: 《“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载《北方法学》2009 年第3 期。
这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实例,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 《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23 页以下。
参见顾昂然: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00 周年》,载《求是》2002 年第21 期。
参见江平: 《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政法论坛》1997 年第3 期。
参见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195 页。
参见《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1 号) ,载http: /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 /2011 - 04 /28 /c_121358336_2.htm,2011 年7 月6 日访问。
See J. P. Sommerville,Filmer and Patriarchalism,On http: / /history. wisc. edu /sommerville /367 /367 - 043. htm,2011 年6 月14 日访问。
参见申卫星: 《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30 卷,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11 页以下。
Cfr. G. Chiovenda,L’azione nel sistema dei diritti,Saggi di diritto processuale civile,Roma,Sefi,1930,p. 20.
西班牙语为Derecho Potestativo; 葡萄牙语为Direito potestativo; 法语为Droit potestatif。
Cfr. Federico del Giudice e Sergio Beltrani( a cura di) ,Nuovo Dizionario Giuridico Romano,Napoli,Edizione Simone,1995,p. 342.
Cfr. Iolanda Pepe( A cura di) ,Codice Civile( 1865) ,Codice Commercio( 1882) ,Edizione Simone,Napoli,1996,p. 498.
说“原则上”,是因为在收养中当事人可以互相选择。
参见王涌: 《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8 年第2 期。
参见申卫星: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04 年第1 期。
参见《在线词源词典》subjectus 条,On http: / /www. etymonline. com/index. php? search = subject&searchmode = none, 2011 年4 月16 日访问。
参见谢大任主编: 《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 年版,第522 页。
See John Stuart Mill,Subjection of Women,Republished 2008 by Forgotten Books,www. forgottenbooks,org. p. 1.
See Two Barristers,The Legal Subjection of Men,Twentieth Century Press,London,1896.
See Jean Bodin,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edited by Julian H. Franklin,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1992,p. 16.
Véase Alejandro Guzmán Brito,Los Orígenes de La Noción de Sujeto de Derecho. Rev. estud. hist. - juríd. [online]. 2002,n. 24 [citado2011 - 06 - 29 ], pp. 151 - 247 . Disponible en: 〈http: / /www. scielo. cl /scielo. php? script = sci _ arttext&pid = S0716 -54552002002400007&lng = es&nrm = iso〉. ISSN 0716 - 5455. doi: 10. 4067 /S0716 - 545520 02002400007.
参见梁启超: 《饮冰室合集》( 1) ,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17 页。
参见《德汉词典》编写组: 《德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 年版,第1298 页,第1409 页。
Cfr. Antonio Scialoja,Giuseppe Branca,Francesco Galgano,Commentario del Codice civile Scialoja - Branca,N. Zanichelli,1943,p. 32.
Cfr. Federico del Giudice( A cura di) ,Nuovo Dizionario Giuridico,Napoli,Edizione Simone,pp. 1170s. Cfr. C. Massimo Bianca,Guido Patti,Salvatore Patti,Lessico di Diritto Civile,Giuffrè,Milano,2001,p. 703. Cfr. Francesco Gazzoni,Manuale di Diritto Privato,Edizione ScientificheItaliane,Napoli - Roma,1987,p. 68.
参见[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 《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光大柯氏印务有限公司1999 年版,第92 页。
参见前引,申卫星文。
参见徐国栋: 《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5 页。
从澳门开办第一届法律课程开始,使用的教科书就是Pinto 的《民法总论》,屈从理论在该书有较详细的论述。José Pinheiro Torres 在由澳门大学法学院于2007 年出版的”Repertório do Direito de Macau”一书第362 页提到了屈从的概念。另外,在澳门法院的司法见解中也经常可以见到屈从概念的使用,最近可以在2008 年的一份澳门中级法院的判决中找到屈从字样: Processo n. o 340 /2008,Datado acórdo: 2008 - 07 - 03 ( Recurso civil) 。本注释的全部内容,都由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唐晓晴教授提供,在此致谢。
关于《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意味着屈从关系的形成权规定,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 年第4 期。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75 页以下。
参见[英]爱德华兹: 《汉穆拉比法典》,沈大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42 页。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 《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361 页。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 《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108 页。
参见班固: 《汉书·贾捐之传》( 第九册) ,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2833 页。
Cfr. Luigi Brigida,La Patria Potestas,Dal Codice 1865 al Diritto Famiglia,Su http: / /www. diritto e storia . it / archiviogiuridico /Archivio_8 /Brigida. pdf, 2011 年6 月30 日访问。
See John Crook,Patria Potestas,In The Classical Quarterly,New Series,Vol. 17,No. 1( May,1967) ,p. 1.
Voir Jaques Ramin and Paul Veyne,Droit et société: les hommes libres qui passent pour esclaves et l’esclavage volontaire,In Zeitschrift fürAlte Geschichte,Vol. 30,No. 4( 1981) ,p. 486.
参见徐国栋: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20 页。
故有家子是家父取得财产的工具之说。参见前引瑖瑥,徐国栋书,第349 页。
参见[德]奥托·基弗: 《罗马风化史》,姜瑞璋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75 页。
参见前引。
但有人企图把劳方和资方都说成有产者,劳动者的“产”是其劳动力,资本家的“产”是生产资料。由于双方都有产,不能说劳动关系不平等。参见张秋惠、于桂兰: 《劳资关系的产权理论演化研究》,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2 期。
参见前引,Robert Filmer 文。
See Barbara Bennett Woodhouse,"Who Owns the Child? Meyer and Pierce and the Child as Property",In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Vol. 33 ( 1992) ,p. 1037,1064.
参见刘丽华: 《美国进步运动时期棉纺织业中的童工问题透析》,载《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年第2 期。
参见[德]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 年版,第73 页。
例如,波多黎各就尝试通过民意调查的方式把西班牙留下的《民法典》中21 岁的成年年龄改为18 岁。参见徐国栋: 《孤星下的民法典---波多黎各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华东法律评论》第2 卷,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参见张俊浩主编: 《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60 页。
参见徐国栋: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 年第1 期。
参见高伟: 《未成年人监护之公法化变革》,载陈苇主编: 《家事法研究》2009 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第314 页。
See N. Y. Lowe,The Legal Position of Parents and Children in English Law,In 1994 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p. 339.
Cfr. Francesco Santoro - Passarelli,Dotrine generali del diritto civile,Nona Edizione,Napoli,Jovene,2002,p. 74.
即16 岁以上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的人。
说“通常”,乃因为他们有时可通过继承获得自己的财产,但此等财产要由其父母代管。
这一公约的文本,载http: / /baike. baidu. com/view/102405. htm, 2010 年1 月28 日访问。
关于权力财产的概念。See Margaret Jane Radin,Reinterpreting Proper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 and London,1993,p.49.
参见范剑虹: 《限制期限合同与解雇的判例与法理依据》,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 年4 月7 日访问。
参见[德]沃尔夫冈·多伊布勒: 《德国劳动法的基本架构及其在全球化影响下的发展前景》,何旺翔译,载《中德法学论坛》第4 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98 页。
Cfr. Massimo Roccella,Manuale di Diritto del Lavoro. Giapichelli Editore,Torino, 2008,p. 4.
参见费安玲等译: 《意大利民法典》( 2004 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489 页。
Cfr. C. Massimo Bianca,Diritto Civile,1,La norma giuridica,i soggetti,Giuffrè,Milano,2002,p. 203,note 229.
但并非不可能,以分工论就可以解释,尽管都是主人翁,但厂长的职责是管理,工人的职责是做工,后者因此要“屈从”于前者。
参见曹燕: 《从“自由”到自由:
劳动法的理念缘起与制度变迁》,载《河北法学》2007 年第10 期。
参见胡新建: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3 期。
参见钟广池: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之探讨---兼论
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载《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 社科版) 2003 年第3期; 黄元珊、郑至吾: 《我国劳动法与民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比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1999 年第4 期。
之所以说“差不多”,乃因为存在例外,还有一些学者把劳动关系视为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对此,参见黄卉的文章《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载《中外法学》2007 年第1 期) 第100 页注释7 中罗列的持这种观点的德文文献,但遗憾的是,她声称[德]W. 杜茨: 《
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边码第53 页中有这种观点,但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此书的该页,并无这种观点的表述。杜茨明确表示
劳动法是关于处于从属地位者( 雇员) 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 从属劳动地位者的特别法)的综合。参见该书的中译本第1 页。
参见前引,Massimo Roccella 书,第282 页以下。
《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权指第315 - 319 条规定的给付确定权。
参见前引,[德]W. 杜茨书,第1 页。
参见前引,Massimo Roccella 书,第4 页。
参见《
劳动法》第
2 条和《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
这样的被精神病的例子不绝于书,典型的是武汉徐武因为上访被精神病案。其详参见《武汉徐武“被精神病”舆情报告》,载《政法网络舆情》2011 年第18 - 19 期合刊。
持类似观点的文献有许建宇: 《关于劳动法学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 年第3 期。
参见陈筠: 《中国的年轻人为何不愿租房》,On http: / /bbs1. people. com. cn /postDetail. do? boardId = 24&tree View = 1&view = 2&id =96299716, 2011 年7 月12 日访问。
Véase Victor Vial Del Rio,Teoria General del Acto Juridico,Editorial Juridica De Chile,Santiago,2006,pag. 333.
参见费安玲等译: 《意大利民法典》( 2004 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50 页以下。
Cfr. Codice Civile e leggi complementari( A cura di Giuseppe Finocchiaro) ,2010,Gruppo 24 ore,Milano,p. 1386.
参见前引,[德]沃尔夫冈·多伊布勒文,第99 页。
关于国家亲权的概念及其对亲子关系的干预,参见前引,徐国栋文。
参见丁权赋,李晓玲: 《论现代
劳动法的基本理念》,载《韶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8 期。
参见常凯: 《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年版,第83 页以下。
参见前引,徐国栋文。
Cfr. Iolanda Pepe( A cura di) ,Codice Civile( 1865) ,Codice Commercio( 1882) ,Edizione Simone,Napoli,1996,pp. 196s.
参见郑尚元:《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
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3 期。
参见前引,[德]沃尔夫冈·多伊布勒文,第99 页以下。
参见黄卉: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载《中外法学》2007 年第1 期; 陈国文: 《瑞典
劳动法中的解雇制度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 年第5 期; 田丹宇: 《法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7 年第1 期; 郑爱青: 《法国劳动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载《人权》2005 年第5 期; 刘志军: 《浅议德国劳动法上的变更性解雇》,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 年第6 期;谢德成,穆随心: 《英国劳动法限制解雇制度》,载《中国劳动》2005 年第6 期; 蔡红: 《英国劳动法的不公平解雇及其法律救济》,载《欧洲》2002 年第2 期。
参见前引,黄卉文。
Cfr. L. Bigliazzi Geri et al. ,Diritto Civile,1,Norme soggetti e rapporto giuridico,UTET,Torino, 1987,p. 323.
参见苏敏: 《我国家政业服务人员法律适用选择---从民法和
劳动法的角度》,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 年第1 期。
只有路易斯安那州
宪法规定了不得以年龄作为歧视理由,但它反对的不是歧视幼年人,而是歧视老年人,例如强制他们退休,不让他们就业等。
参见徐国栋: 《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第111 页。
关于夫妻关系从屈从关系到平等关系的演进史,参见徐国栋: 《家庭法哲学二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 年第3 期。
参见[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7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