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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屈从关系

论民事屈从关系



——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

徐国栋


【摘要】人人生而平等的命题产生在菲尔麦与经院哲学家贝拉尔米诺和苏亚雷斯的论战中,对西方的公法和私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在私法领域,它却不能涵盖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形成权理论形成后,人们认识到的私法不平等领域越来越多,继从属劳动关系的屈从性被发现之后,又有房屋租赁关系、附随意条件的合同关系、附随合同关系等加入这类关系的行列,甚至有欺压关系之概念的产生,它们催生了一套调整这种强弱不均衡关系的法律制度,质疑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之传统说明的真理性。屈从关系具有保护性,所以,屈从并不等于屈辱。
【关键词】菲尔麦命题;屈从关系;亲子关系;从属劳动关系
【全文】
  

  一、一场教权与王权的大论战引发菲尔麦命题


  

  1603 年,终身未婚的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去世,由于无嗣,时任苏格兰国王的詹姆斯六世继承英国王位,成为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 1566 - 1625 年) 。对于英格兰人来说,他是一个外来的国王,他确实显得对英格兰的情况缺乏了解,从而做出一些不合时宜的事情,导致人民的不满。于是在1605 年,发生了英国天主教徒意在刺杀他的“火药阴谋”( Gunpowder Plot) ,即在11 月5 日国会开幕时爆破上院,炸死英王。但阴谋在实施前败露,导致对阴谋者的战争、追捕、审判和处决。英格兰耶稣会的负责人亨利·加内特( Henry Garnet, 1555 - 1606 年) 神父据称知悉阴谋的细枝末梢,詹姆斯一世处决了他并随此采用了一些反天主教的法律[1]。为了杜绝类似的行动,詹姆斯一世制作了要求其臣民对其作出的效忠誓言( Oath of allegiance) ,其中包括7 项确认,其最核心的内容是排斥因为忠于教皇而伤害国王的可能,有教皇既不能自己,也不能通过教会的权威和罗马教廷或任何其他权威处置英王、其王国和领地,也不能授权任何外国君主入侵或骚扰他,或免除英国人民对英王的忠诚义务,即使蒙受教廷的革出教门的处罚也不得背叛英王之类的文句。这无异于向教皇宣战。它在1606 年6 月22 日发布,当时的教皇保罗五世( 1552 - 1621 年) 于1606 年9 月22 日对之予以谴责,认定它显然包含了许多违反了信仰和得救的东西。[2] 由此引发了教皇集团与国王集团就王权性质进行的一场大论战。


  

  在教皇方面,最先出战的是贝拉尔米诺( Roberto Francesco Romolo Bellarmino, 1542 - 1621 年) 红衣主教,他首先致信英国主牧师乔治·布莱克维尔( George Blackwell, 1545 - 1613 年) ,指责他作了效忠宣誓而背弃了对教皇的义务。[3] 此信到了詹姆斯一世的手中,他写出了《三个绳节对三个楔或为效忠宣誓辩护》( Triplici nodo triplex cuneus or an Apologie for Oath of Allegiance, 1608 年) [4]的拉丁文著作作为回应,其中援引《圣经》的文句主张君权神授,世俗君主对教会享有管辖权[5]; 并主张限制教皇权力,认为他诚然是主教中的第一人,但未尝闻他享有世俗的权力[6]。贝拉尔米诺则以Matthaeus Tortus 的名义写出《对冠名为三个绳节对三个楔之书的回应》( Responsio ad librum inscriptum Triplici nodo triplex cuneus) 一文发起了第二轮攻击,其中承认效忠宣誓只是世俗的,它不该要求宣誓者否定其天主教信仰。[7]第二个出战的是当时最有名的西班牙经院学者佛朗希斯科·苏亚雷斯( Francisco Suárez,1548 -1617 年) ,他受保罗五世的邀请揭露詹姆斯一世的错误。他不辱使命,于1613 年出版了《天主教信仰的保卫: 反英国的裂教错误》( De defensione fidei catholicae: Adversus anglicanae sectae errores) 一书,其中,他张扬理性平等享有论,谓: “根据自然理性的力量任何人不能想象,在整个的社会中,理性这种能力为何在一个人身上或一定数目的人身上聚集得比其他人多? 所以,这种自然能力只是在一个社会中随机授予的。”[8]既然国王不比其臣民多智,他凌驾于他人就缺乏基础。苏亚雷斯还强调人们只有经过一致同意才能联合为社会。[9] 统治者必须经人民同意才能处在这个地位。[10]此等学说近乎社会契约论,与欧洲当时流行的君权神授论大相径庭。于是,该书被英王命令焚毁, 1614 年又被巴黎高等法院禁止。[11]


  

  但焚毁与禁止不能取代从理论上驳倒,英国保王政治理论家罗伯特·菲尔麦( Robert Filmer,1588 -1653 年) 自担驳倒的使命[12]。与詹姆斯一世以君权神授立论为王权制辩护不同,他以父权制为王权制辩护,在其于1630 - 1640 年期间写成的小册子《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中,他提出了著名的菲尔麦命题: 人生来不能免除对其父亲的屈从( subjection) 。[13]换言之,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是父权存在的基础,而王权来自父权,如果父权不可避免,则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打造了“天然屈从论”( Theory of Natural Subjection) 与“天然自由论”( Theory of Natural Freedom) 的对立。针对苏亚雷斯的理性平等享有论,菲尔麦认为父母是由于子女的年龄和谨慎不足才照顾他们的,这实际上是主张亲子间理性上的不平等。[14]请注意,“天然自由论”在消极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采其“免受”的含义,暗示人生来不受父亲辖制,因而也不受一国之父国王的辖制,故可以选择非父权制的政府。


  

  应该说,菲尔麦对亲子关系的屈从性描述不过是实话实说,但这个实话却被作为证成君主制的论据,于是,菲尔麦命题成为启蒙思想家们的梦魇,因为他们力图破除专制王政,缔造民主共和。由于菲尔麦设定的父权与王权的捆绑关系,不证明父权不成立,就难以证明王权不成立。所以,他们必须先破除亲子不平等的命题,建立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才能达成进一步的政治论证。


  

  霍布斯( 1588 - 1679 年) 在其《利维坦》( 1651 年) 中第一个做出了破解的努力。他并不否认父母对于子女的支配权,而是为此等支配权寻找新的依据。如果说菲尔麦是认为父亲是通过出生对子女享有统治权的,霍布斯则认为是通过契约才能如此。他认为,家庭本身也是一个小型的国家,父亲,有时则是母亲充当家庭的最高主权者; 孩子们被认为是与他们的父母订立了契约,他们服从父母,换来的回报是存活。[15]显然,霍布斯力图用社会契约论分析亲子关系,这样,从家庭关系的契约性出发,可得出君臣关系也是契约性的推论。尽管如此,霍布斯却犯了常识性的错误,试问,没有理性的孩子怎么能与自己的父母订约呢?[16]所以,霍布斯并未摧毁亲子不平等的命题。


  

  洛克( 1632 - 1704 年) 的《政府论》上篇( 1689 年) 专门为破解菲尔麦命题而写。他的理路是: ( 1)父亲即使给予了子女生命,不见得有权取回。他给予子女生命也许并非为了利他,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2) 从宗教的意义上讲,生命不是父亲而是上帝给予的。( 3) 父亲并非生命的唯一给予者,母亲也是这样的给予者。[17]不难看出,洛克的破解与其说是证明了亲子平等,不如说证明了父权的非专属性,把生物学上的父亲与神学上的父亲扯在一起与菲尔麦胡搅蛮缠。


  

  卢梭( 1712 - 1778 年) 心知菲尔麦命题而写作《社会契约论》( 1762 年) 。针对菲尔麦的人生来不自由的命题,卢梭反其道而行之。谓“人是生而自由的”[18]。此语中的“自由”为消极含义,所以,它是对菲尔麦命题繁复式表达的简化回应,按繁复式表达应是“人是生而免于屈从的”( Free from subjection) ,换言之,人是生而平等的。卢梭进一步宣示: 在家庭中,每个人都自由、平等[19]。但卢梭并未论证这种平等的依据是什么。实际上,卢梭假定了这种平等的条件是子女的成年,他说: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20]这样,卢梭把自己在前几行说的生而平等缩减成了“长而平等”,未破解菲尔麦命题而只是限缩了其效力的存续期间。


  

  另外,詹姆斯·提雷尔( James Tyrrell, 1642 - 1718 年) 在其《父权制不等于君主制》( Patriarcha nonmonarcha,1681 年,伦敦) 中,阿尔杰农·悉德尼( Algernon Sidney, 1623 - 1683 年) 在其《政府论》( DiscoursesConcerning Government,1751 年) 中也批驳了菲尔麦的观点,前者的名称已揭示作者的理路: 父权制可以与君主制脱钩,亲子关系的屈从性不得作为统治者与人民关系的屈从性的理由。至于为何未成年子女要屈从于父亲? 提雷尔的回答很有意思: 他们没有自己的财货和土地,跟仆人别无二致。[21]显然,他并未给出子女没有完备的智力的解答。后者主张,唯一能被称为公正的政府只能是经国民同意的政府[22],换言之,父权制政权因为不经过人民同意不可能达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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