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年左右的时间,以Reinhard Zimmermann为代表的历史比较法学相当引人注目。Zimmermann的理论纲领,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他1992年发表在《法学家报》(JZ)上的《罗马法和教会法作为欧洲共同法的基础》一文中。Zimmermann的研究兴趣主要并不在于古代罗马法,而是希望通过对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继受和不同发展路径的比较研究,为未来的欧洲普通私法构建共同的理论平台。他以历史为素材,但诉求却是指向当下和未来的。[34]在欧洲一体化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因为历史比较法学的兴起,罗马法被关注的程度在提高,与现实法律生活的距离在拉近。这让人想起歌德打的一个非常形象的比方:罗马法就像一只鸭子,不时潜到水下,但终究还是会浮上水面来。[35]
(三) 对以上主张意义的评价
客观地说,上面提到的这些对法律史意义的辩护,都具有相当的说明价值。提出这些主张的人也身体力行,写出了颇有分量的作品。然而,这些主张究竟对法教义学产生了何种影响?以下将就此作简要评价,并论及法律史对于中国民法教义学的意义。
1. 法律史之于德国国内法教义学
罗马法和法律史学者的努力并未引起传统民法教义学的足够重视。很多情况下其实都是法律史学者内部在讨论。民法教义学的著作中,仍然比较少引用法律史的论据。它们对这样的题目基本没什么兴趣,几乎不使用法律史的论据,虽然偶尔会引用一下《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或“议事录”。而动辄回溯到罗马-普通法的做法,要么被认为根本行不通,要么就因为缺乏相关知识未被采取。[36]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学方法论上普遍将法律史论证的重要性局限于对成文法进行解释,或是对立法者的原意予以确定。[37]法律史的论证要对法教义学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将其重点放在客观的、合目的性的解释,即通过法律史的论证确定法律规定中蕴含的“法律目的”(ratio legis)。[38]
2. 法律史之于欧洲私法教义学
相对于法律史研究在德国国内法教义学中应者寥寥,法史学者们的努力在欧洲私法统一进程中则受到广泛的关注,其影响力也超出德国而波及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其中尤以齐默尔曼的“历史比较法学派”值得一提。除齐默尔曼本人外,其弟子Nils Jansen, Stefan Vogenauer等人也活跃在国际法学舞台,在具体制度和法学方法等方面都写出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作品。然而,欧洲私法统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所涉及的利益纷争和法律政策考量千头万绪。在此过程中,法史学者的努力到底能发挥何等程度的作用,实在很难判断。但无论如何,历史比较法学为欧洲私法统一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考方向和知识上的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