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教育的改革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学育的改革也可以被看作是法律史和法教义学分离的结果而非原因。但是,正如上文曾经提到的,法律史和法教义学的分离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而法学教育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种分离。
在《德国民法典》施行前,学者们就已经开始讨论,包括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内的法律史学科在法学教育中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1897年前后,德国各州均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以普鲁士为例,1897年1月前,法学院与罗马法相关的大课(Vorlesungen)有3门, 分别是罗马法史、罗马法法学阶梯和潘德克顿。 经过调整后,只剩下了一门,就是“罗马法史与罗马私法体系”,而且是作为新开设的德国民法课的配套课程。处于法学教育中心的,是对民法典的系统学习。[11]
再来看看法科学生对法律史课程的一般态度。早在1902年,罗马法学者Emil Seckel就已在一篇文章中写到,“很难想象,如果不是因为有着考试的压力,那些历史知识会怎样被学生们迅速忘得一干二净”。[12]纳粹时期,由于纳粹党对罗马法的敌视态度,罗马法不再是法学院的考试科目。二战后,罗马法课程虽然恢复,但是由于德国政府在教育政策上的现代取向,中学的古语言教育受到限制,使很多法科学生学习罗马法和法律史先天就已不足。[13]70年代的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使法律史成为法学中的“基础科目”(Grundlagenf?cher),在考试中所占分量有限,对学生的吸引力也相应下降。[14]某种程度上,法律史对于多数法科学生来说属于奢侈品。了解一些法律史的知识,偶尔引用几个拉丁文术语,对很多学生其意义更多地在于丰富自己的修养,而并非作为规范学科的法学所必须。[15]这种局面到今天也没有什么本质的改变。
(四)小结
总的来说,随着与法教义学的分离和日趋历史学化,法律史在法学内部也日趋边缘化。不管在法学研究还是法律教育方面都不是主流。另一方面,法史学与历史学之间又存在着很深的鸿沟。[16] “罗马法的危机”,“法律史的危机”,类似的声音多年来一直存在着。而一些法史学者则在为克服这种危机而努力。
三、 对法律史合法性的辩护
对法律史合法性的辩护,实际上是对法律史能否对法教义学有所贡献的辩护。对那些主张法律史属于历史学的学者来说,这种辩护是多余的。当代法律史学者中持这种观点的并不在少数。但是,也有不少罗马法和法律史学者在不遗余力地为法律史的实用价值鼓与呼。这种努力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从反面对完全历史学化的法律史研究进行批评;其次是从正面提出法律史对法教义学具有何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