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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史研究的沉浮

  

  应该指出,历史法学派或者说潘德克顿法学对于罗马法的研究,并非今天所理解的法史学。萨维尼、温德晒特们真正感兴趣的,不是历史,而是当下。历史不过是他们的工具而已。法律史和法教义学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共生的关系。


  

  民法典的出现,使罗马法失去了作为有效法源的权威性,而逐渐变成与现实脱离的史料。法学研究的重点几乎一边倒地转向对新法律的注释和体系说明。1900年以后,准确地说,是1896年以后,我们几乎看不到有人撰写新的潘德克顿教科书了。与潘德克顿教科书的式微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Kommentar, 也就是对法典的逐条评注。《德国民法典》施行后,也出现了一些系统论述民法典的有影响的教科书。


  

  民法典的通过和生效,引起民法学著作体裁的改变,反映出民法研究的范式出现了转换。法律史和法教义学的分离已是大势所趋。Hermann Kantorowitz1907年甚至撰文,欢迎法律史与法教义学这段“不幸的婚姻”结束。[5]


  

  (二) 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施行,在法律史与法教义学逐渐分离的过程中固然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但正如皮克尔所言,仅仅是外表的法典化,尚不足以使这两门共生的、传统上紧密相连的学科分开。法律史与法教义学的分离,有着更深的思想根源。在他看来,这种根源就在于法律实证主义。[6]法史学者奥格雷克则认为,真正导致法史学历史学化的,是《德国民法典》出台前就已出现的概念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正是概念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动摇了法律史对自己在法学中处于何种地位的传统认识。[7]


  

  概念法学的代表人物普赫塔认为法律概念自有其生命力,而非僵死的工具。他秉持一种形式逻辑的法律观念,强调逻辑的重要性。法的续造(Fortbildung)应该在概念体系内进行,而与社会现实无关。对法律史本身的研究也不再是法学的任务。毋宁说法学就是法教义学的同义词。[8]


  

  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法史学者逐渐离开对法律史进行体系性、规范性研究的传统,而致力于研究历史真实本身。大约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的罗马法研究日益与历史法学派的实用取向拉开距离。比方说Lenel的《不朽的敕令》(Edictum perpetuum,1883),旨在复原罗马程式诉讼中的裁判官敕令,Gradenwitz 的《学说汇纂中的窜改》(Interpolationen in den Pandekten,1887),研究的是优士丁尼立法中对古典时期法学家的作品进行了哪些窜改和增删。这些作品恰恰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出现,不能说仅仅是一种偶然。[9]《德国民法典》的施行,只不过让法史学者们在方法上更加自觉地和着眼于现行法律的法教义学区别开来。其结果,是罗马法的研究日益历史学化。古代法律史的教席和课程之所以还保留在法学院而不是安排在哲学或历史学院,据说是这样对法学教育有利。[10]而事实是,罗马法和法律史学科在法学教育中的整体地位也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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