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律史之于中国民法教义学
对于我们中国的法律人,这些论争意义何在?我们的法学史上并没有过法律史与法教义学紧密相连、共生的阶段。也谈不上德国现在的这种法律史和法教义学的分离。在我们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与民法教义学并无多大关联。但是这种状况的继续并不能令人满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法学传统的国家,对西方民法概念、制度和体系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借助法律史的研究,可以在立法继受和理论继受中摆脱盲目性,减少无谓的争论。法律史研究不是简单地搜罗已经成为历史的知识,也不是要通过说明过去如何如何,来证明今天也该怎样怎样。毋宁说它强调的是法律自身的历史性。一方面通过历史比较来发现法律制度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共性,另一方面则持一种冷静观照的态度,以分辨法律的发展究属历史的偶然,还是事理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前面提到的Flume的历史批判法学对我们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39]法律史与法教义学相结合的研究不大可能成为热门的学问,但仍然是值得提倡的一种研究方向。事实上,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在这方面投入了相当的精力并取得了不少成果。时间将会证明这些研究的价值。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科英:《欧洲私法》,第二卷(Helmut Coing, Europ?isches Privatrecht, Band 2, München 1989),第40页。
关于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综述,参见瓦尔特.威廉:《论十九世纪的法学方法论》(Walter Wilhelm, Zur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m 19. Jahrhundert, Frankfurt am Main 1958),第17页-69页。
威廉:《论十九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第76页。
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Franz Wieacker, Geschichte des Privatrechts der Neuzeit, 2. Aufl., G?ttingen 1967),第446页。
转引自皮克尔:“法教义学与法律史”, 载于《民法实务档案》2001年卷,第768页.
皮克尔:“法教义学与法律史”,第779页。
奥格雷克:“联邦德国的法史学”,第16页。
参见威廉:《论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第83页以下。
科沙克尔:《欧洲与罗马法》(Paul Koschaker, Europa und R?misches Recht, München /Berlin 1947),第295页以下;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第420页。
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 第421页。
克里佩尔:《当代法律史》(Diethelm Klippel, Juristische Zeitgeschichte, Gie?en 1985),第8页以下。
参见克里佩尔:《当代法律史》,第11页。
奥格雷克:“联邦德国的法史学”,第15页以下。
奥格雷克:“联邦德国的法史学”,第12, 14页;格林:“法学与历史学”,载于其所编《法学与相邻诸科学》第二卷,第9页。
参见洪塞尔:“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教义学的意义”,第245页。
芬斯克 :“历史学与法学”,载于格林(编):《法学与相邻诸科学》,第二卷(Hans Fenske, Geschichtswissenschaft und Rechtswissenschaft, in: Dieter Grimm (hrsg.), Rechtswissenschaft und Nachbarwissenschaften, Band 2),第43页。
科沙克尔:《欧洲与罗马法》, 第308页。
科沙克尔,同上注。
科沙克尔,同上注。
洪赛尔:“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教义学的意义”,第258页。
参见艾森哈特:《德国法律史》,第1页。
参见克里佩尔:《法学当代史》,第16页。
康纳德:《德国法律史》,第一卷 (Hermann Konrad, 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Band 1, 2. Auflage, Heidelberg 1962),XVII.
参见克里佩尔:《法学当代史》,第21页。
转引自克里佩尔:《法学当代史》,第21页。
迈尔-马利:“法律样式的重来”。
弗鲁梅:《法律行为》,第一版前言(Werner Flume, Rechtsgeschft, 1. Aufl., Wien u.a. 1965, Vorwort)。
同上。
多勒迈尔:“法律史”,载于维罗怀特(主编):《20世纪的法学与法学文献》(Babara D?lemeyer, Rechtsgeschichte, in: Dietmar Willoweit (hrsg.), Rechtswissenschaft und Rechtsliteratur im 20. Jahrhundert, München 2007),第1152页。
科沙克尔:《欧洲与罗马法》,第346页。
科沙克尔:同上注。
科英(主编):《近代欧洲私法史渊源与文献手册》。
科英:《欧洲私法》(Helmut Coing, Europ?isches Privatrecht, 2 B?nde, München 1985 und 1989)。
参见齐默尔曼:《债法,市民法传统的罗马基础》(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1992, Tuta&Co, Ltd),前言。
转引自洪赛尔,前引文, 第258页。
洪塞尔:“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教义学的意义”,第246页。
洪塞尔:“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教义学的意义”,第246页以下。
参见洪塞尔:“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教义学的意义”,第247页。
Flume名著《法律行为》一书的中译本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值得民法学界期待。该书充分体现了Flume的历史-批判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