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看来,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在侦查终结时强调的是有罪必究、不放纵犯罪,检察官提出的因不构成犯罪而撤销案件的请求须通过法官的审查,同时给予被害人行使其诉权的程序性保障,但在初步庭审阶段,强调的则是防止被告人受到不当追诉,这体现出起诉法定主义与防止滥诉原则的辩证关系,即当程序以撤销案件、终止诉讼的方式分流,要受到审查和制约,当程序向前推进,同样受到审查和限制,前者以被害人为主导,后者以被告人为中心,相得益彰,颇似传统中国医学治疗人体疾病时所采用的先补后泄的辩证施治之法。相比而言,拥有独立诉讼阶段并在其间起主导地位的我国检察官,不仅在起诉问题上无需经法官审查,而完全由其自行行使审查起诉之职,而且对于不起诉,除了具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裁量权外,还拥有独立的、不受任何外部限制的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权。
意大利刑事诉讼分流程序改革最主要的特色是《1988年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5种特别速决程序,它们分别是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案件程序、立即审判程序以及处罚令程序。
从分流的角度来看,简易审判程序是在初期侦查之后、初步庭审之中对案件进行分流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特别程序,适用该程序,被告人的最后刑期可减少1/3,且不计入犯罪记录。简易审判程序中,负责初期调查的法官根据被告人书面或口头的请求就可以直接在初步庭审程序中根据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判决,[13]不需要被告人认罪,也不需要检察官同意。[14]这种审理方式与我国备受争议的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颇为类似,同样都是通过书面材料,加上对被告人的讯问就作出裁判,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有这样两方面的本质区别:首先,意大利刑事诉讼中的简易审判程序的选择是控辩双方行使诉权的结果,而我国二审采取不开庭的审理方式并不是控辩双方自行选择的结果,死刑复核亦然;其次,意大利简易审判程序对被告人的讯问等所有的审判行为,都是在控辩双方到场的公开的审判庭内进行的,而非法官单方面采取的秘密调查行为,因此意大利简易审判程序的审理在本质上仍然具备诉讼的基本形态构造,而我们二审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则很难称之为诉讼。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的特别程序在分流方面和上面的简易审判程序有相同之处,即都是通过省略正式审判程序来节约司法资源。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需要控辩双方事先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15]然后由法官通过审查案卷来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双方量刑协议进行评价,在认为不存在任何不适当、不平衡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刑罚对案件作出判决,此时减刑幅度不得超过1/3,如果被告人在一定年限内没有再实施类似犯罪,还有权要求删除其犯罪记录。但是,这一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的分流程序,有这样一些独特之处:首先,这一程序仅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最初该程序被适用于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003年被扩大至5年;其次,控辩双方只能就量刑进行协商,美国刑事诉讼辩诉交易中的控诉协商、罪状协商在此都被予以排斥;再次,在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的程序中,法官不仅有权审查被告人是否“自愿”与“明知”,还有权超越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或者在检察官不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适用减刑达1/3,或者完全拒绝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而根据自己对案件证据材料的评断,作出判决。这些都深刻反映出作为从大陆法系脱胎而来的所谓新型混合制国家对于由控辩双方主导的刑事司法程序所抱有的谨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