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分流视角下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
元轶
【关键词】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
【全文】
意大利近几十年来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构建了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特别分流程序为辅的刑事司法体系。一方面,二战之后的意大利,人权保障运动日益高涨,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逐步成为其刑事司法改革的主流,一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革命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以“程序拖沓、积案沉重”著称的意大利刑事诉讼迫切需要进行以诉权为主导的分流程序改革,通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加快诉讼效率,以维持正当程序的有效运行,否则会成为其司法资源不能承受之重,最终使得正当程序也不再正当,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是漫长而艰辛的。1948年,意大利颁布新宪法,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定法官等一系列基本原则,意大利宪法法院随即提出依照新宪法对《1930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进行彻底修改,之后,受上世纪60年代美国以沃伦·厄尔大法官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进行的那场刑事司法正当程序革命的影响,意大利宪法法院更是作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司法判决,其中主要涉及到辩护方参与审判前程序的权利保障问题,其间,国会也开始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新的立法规划。然而,以1978年意大利极左翼军事组织“红色旅”绑架并杀害意大利内阁总理、天主教民主党主席莫罗为代表的一系列国内恐怖主义活动使意大利以新宪法为指引的刑事诉讼立法进程陷于停滞。直到上世纪80年代,意大利国会才正式授权立法法案,由专门委员会制定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并经多次修改后于1988年9月22日颁布了《意大利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2]但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博弈远未结束,随后的6、7年间,意大利宪法法院通过的一系列判例使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进程出现大幅倒退,例如,1992年宪法法院作出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500条违宪等几项判例,通过强调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彻底破坏了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规则等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其间,立法机关迫于来自警察、法官等方面的巨大压力,更是出台《反黑手党法》,以打击有组织犯罪为名修改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扩大警察侦查权和法官调查权,使得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受到严重打击。从1999年开始,《意大利宪法》以及《意大利刑事诉讼法》陆续进行了有关公正审判的修订,终于为意大利刑事诉讼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