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种特别程序——快速审判案件程序是通过省略预审程序(有时甚至也省略初期侦查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分流的,因此这一程序又被称为直接审判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被告人是现行犯,此时检察官有权在48小时内直接将其交付法官进行审判,在需要调查的情况下,也可以在14日后把被告人交付审判;被告人虽然不是现行犯,但检察官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此时经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有权直接将其交付审判;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此时检察官也有权要求法官直接进行审判。这一只能由检察官提起的特别程序,更多的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设计的,但同时,为保障该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立法者选择了普通审理程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另外,应当看到,该程序一般因控方证据充分而提起,而辩诉交易程序则往往由于控方证据不足而启动,两者都是以证据的充分程度作为程序选择与否的重要考量,由此反观我国的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却都是只把着眼点单纯放在被告人是否主动自愿认罪之上,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成熟。
在普通程序的初步庭审阶段,被告人可以在接到法官的预审通知后主动要求放弃参加预审程序,并通过法院文书室声明其愿意不经预审直接接受审判,被告人表示放弃预审的弃权书由其自行负责向公诉人、被害人送达,法官应于5日内审查,并以命令形式决定同意或者驳回该请求。如果同意,则法官应在审判前20日将立即审判令送达给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并在立即审判令中告知被告人有选择简易审判或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的权利,而在放弃该权利时将以普通程序审理,这种不经初步庭审而直接进入审判阶段的程序就是意大利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第四种——立即审判程序。当然,检察官在经过90天侦查后如果认为证据已经足够确实充分则同样可以要求启动该程序。但是,由检察官启动的立即审判程序与由被告人启动的立即审判程序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前者与上面的快速审判案件程序没有什么差别,都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凭借特定案件中充分的证据条件选择省略初步庭审以达到分流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而由于预审程序本身的功能设置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不受任意追诉,因此如果检察官想要省略预审程序,那么法律就要求他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被告人自己表示认罪),而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是自愿放弃就可以,因为既然预审是被告人的权利,那么就应该有放弃权利的权利,这是权利属性使然。
处罚令程序是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后一种特别程序,从分流的角度看,它既无庭审阶段也无预审阶段,是一种直接由法官应检察官要求而发出的独立适用财产刑的案件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检察官认为可以单处罚金(包括为替代监禁刑而适用的罚金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及对财产刑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对于检察官关于处罚令程序的建议,可以选择不予接受,并在15日内向法官表示其愿意接受简易审判、立即审判,或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如果该异议被法官驳回,或者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官就有权根据检察官的建议[16]直接判处被告人罚金,并要求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同时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而拒绝检察官提出的关于适用处罚令程序的要求。
综上不难看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分别适用于不同案件的不同阶段,它们对侦查、预审、审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和分流,但对于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不能同时简化上述所有程序,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基本要求。另外,意大利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给予了预审法官更多的职能,使其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谈到特别分流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在实质上仍然主要局限于书面审理,因而审判阶段对司法资源的耗费比例并不是很大,因此研究意大利等新型混合制国家关于审前程序的分流经验或许对我国目前的分流程序改革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