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侦查程序结束后,如果检察官认为根据收集的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即符合起诉条件时,则必须以公诉人的名义向负责初期侦查的预审法官提出交付审判的要求,而不得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因为刑事起诉在意大利刑事诉讼理论中被认为是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责,检察官不得通过个人自由裁量放弃追诉犯罪,这与美国刑事诉讼中作为“合众国律师”的检察官所处的完全当事人地位有着天壤之别。
意大利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第二个阶段是初步庭审阶段,在这个阶段,预审法官以检察官的预审请求及随案卷宗为基础、通过控辩双方的参与来对起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防止对被告人无根据的起诉。其中预审请求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案件其他有关人员的一般情况,犯罪事实的叙述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相关法律条文的列举,对已收集的证据的说明,发布审判令的请求,日期和签字。随案卷宗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犯罪消息、已经进行的侦查工作的笔录、材料,可以随卷保存的实物证据、与犯罪有关的其他物品,以及所获证据的来源登记表等。当预审法官接到来自检察官的上述请求后,须在规定期间内完成一系列必要的诉讼行为。首先,须在2日内发布命令确定此后30日内进行初步庭审合议讨论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在10日内依次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送达庭审通知和公诉人关于提交审判的请求,作为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必要保障措施之一,辩护人在此期间有权充分查阅、复制所有案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有权提交备忘录和文件;最后,向公诉人送达庭审通知并要求其移送所有在提出审判请求后所进行的侦查活动的材料。
初步庭审程序进行的场所为法院的合议室,控辩双方都应到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介绍初期侦查的结果以及起诉的理由,区别于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此时公诉人只是以卷宗为根据对侦查活动进行说明,并陈述把被告人交付审判的有关根据,而控方证人则无需出庭。接下来,其他各方当事人的律师依次根据他们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以及公诉人卷宗中的证据来论证本方的诉讼主张,并且公诉人、民事当事人的律师以及辩护律师对对方所做发言可以做一次反驳性答复,通常控辩双方无权对到庭的作为辩方证人的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但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后者对提问有权保持沉默。如果法官不能依上述程序作出提交审判令或者追诉判决的决定,则应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在此后的60天内进行新一轮的初步庭审,在这新一轮的预审中,法官会对之前未能解决的问题或某些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允许控辩双方就此提出相关证人、鉴定人或技术顾问,并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在庭审中,如果出现需要变更指控的情况,例如在合议讨论中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不符,或者发现新的犯罪情节,或者发现其他新的犯罪,则预审法官可以要求公诉人变更指控,公诉人也可以主动对指控加以变更,但必须立即通知在场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在场,则应立即将指控变更的情况通知他的辩护人,如果查明被告人应对未列入审判要求的新的犯罪负责并且对于该犯罪应提起公诉,则公诉人关于增加新的指控罪名的请求必须得到被告人的同意,才能由法官批准该项新指控。事实上,这是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基本要求所在,即指控的变更必须由检方在正式庭审前明确提出,相反,像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那样允许法官在判决时主动变更罪名,则会造成对辩护权的严重侵犯。预审法官在宣布庭审结束后,应当立即进行裁决,根据庭审的情况,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发布审判令。审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被告人的一般情况;指出已经查明身份的被害人;其他有关人员的一般情况;犯罪事实和涉及定罪量刑情节的陈述;援引有关的法律条文;对有关证据材料的简要列举;指出主管审判的法官;指出开庭的地点、日期和时间;法官及其助理人员的签名和日期。发布审判令20天后可以进行正式审判,此间,法院文书室需为审理进行准备,将审判令、卷宗一并交付负责审判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