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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分流视角下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

  

  纵观上述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路径,我们发现,虽然其间意大利宪法法院一度出台一些违宪审查判例,而这些判例同我国最高法院近年来所作的一些司法解释一样,[3]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司法的进步,导致他们在各自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扮演了耐人寻味的角色,但其中有颇为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那就是无论司法改革的进程如何,都是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因此其改革是有章可循的,其司法体系也是相对稳定的。


  

  一、意大利刑事诉讼普通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和审判。


  

  初期侦查分为前后两部分,分别是由司法警察主导的初步侦查阶段和由检察官负责的正式侦查阶段。在意大利的侦查程序中,强调司法警察在侦查阶段就接收来自检察官和法官的双重监督,并且检察官在此阶段同样也是预审法官的监督对象,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在审判阶段对警察进行监督,如通过直接要求大量警察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通过较为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事后间接控制警察在侦查阶段的行为等手段是有所不同的。


  

  初步侦查活动直接根据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主动获取的犯罪信息或间接接受的来自于公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服务的人员、个人、以及负有报告义务的人的报案信息[4]而进行,司法警察可以在随后的48小时内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包括发现、固定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取指纹,进行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暂时羁押,对在犯罪现场直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在紧急情况下不经预审法官批准对处所进行搜查、扣押、查封,命令邮政部门暂停寄发犯罪嫌疑人的邮件、邮包48小时,并在紧急情况下对上述信件和物品进行开启检查,对那些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监禁刑罚的案件、涉及毒品、武装和走私等犯罪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预审法官许可后进行电话或电子窃听。[5]


  

  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设立“立案程序”这道门槛,拘传、临时羁押、搜查、扣押等初步侦查程序措施可以直接被适用,这样一方面使那些需要追究的刑事案件在犯罪被发现的第一时间内就能得到有效的侦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无需承受那些由于作出立案决定而带来的相关压力,真正的被害人因此不再需要哀求侦查人员作出立案决定,这相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专门立案程序的俄罗斯与我国,反而会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利。[6]


  

  初步侦查之后就是由检察官主导、控制的正式侦查,这一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在复杂案件中,预审法官有权批准延长6个月,如果案件特别复杂,预审法官则有权再次批准延长6个月,但该阶段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正式侦查阶段里的主要角色有以下几位:检察官、司法警察、预审法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官负责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各项侦查活动,在必要的时候,检察官也可以亲自实施某些侦查行为,或者指定技术顾问进行某些专门技术工作;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具体的侦查行为,诸如讯问、鉴定、搜查、扣押、拘禁等;预审法官通过决定实施保释、签发逮捕令、搜查证、扣押令、宣布侦查行为无效等方式,对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所进行的正式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应当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有权无偿得到一名公设辩护人及一名候补公设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违反上述侦查期限所获取的证据,或者剥夺辩护律师在场权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均会被归为无效,这属于诉讼程序中必要的救济手段,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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