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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令看不见的东西能够被看见

  

  第四种模式是“地质学解释(geological construction)”,即“法院和其他有责任遵守或执行宪法命令的机关所从事的分析性的挖掘潜藏在文本所确定的权利之下的东西,以便挖掘出前述权利的根基或它们的前提假设和条件。”作者举了隐私权的例子,指出这一权利所反映的是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出现、但作为若干宪法权利根基而能够被挖掘出的“自我治理的权利”。与前述“测地学解释”不同的是,“地质学解释”所关注的“根基”具有唯一性(所以是“除非某种特定的预设,否则宪法就会倒塌”),而“测地学解释”所关注的“预防性规则”则是可选择的(所以只是“划出界限”)。


  

  第五种模式是“重力学解释(gravitational construction)”,这个模式用来否定某些措施,因为这些措施会逐渐地侵蚀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将其架空。“……接受它们就会冒将其置于‘滑坡’(slippery slope)的风险——这个‘坡’没有立足点可保安全,而这个下落会令人们很可能陷入可怕的境地”。例如,若“……我们接受那种惩罚焚烧国旗者的做法,我们就无法界定那种焚烧民选领袖的肖像的做法,那么最后就会变成惩罚所有这种批评行为”,从而令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失去意义;同样的例子还有刑讯逼供等。作者表示,这一模式的名称来自于爱因斯坦的理论:巨大的质量会弯曲或扭曲其所在的空间;类似地,“法律原则可以被概念化为其所界定的社会空间中的存在、并最终对该空间进行重新塑造的东西”;同时,作者用“黑洞”来比拟那些宪法原则必须禁止在宪法体系内做某些行为的区域,而其中最根本的是限制国家权力,否则“整个美国社会就会发生坍缩”。


  

  第六种模式是“陀螺式解释(gyroscopic construction)”,即“正如旋转的陀螺受制于令其竖立并持续摆脱重力(重力会将其旋转轴推倒)的矢量,宪法也包含了两种矢量:向心的(聚向中心)和离心的(向周边发散),以保证稳固”。作者以被称为“贸易条款”的宪法一条第8款第3项(“议会有权……规制国际的、州际的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为例,指出其中的“州际贸易”已成为联邦议会通过立法对州施加影响的重要途径,其中广受认同的是“禁止州基于经济上的地方保护而歧视州际贸易、或对州际贸易施加不当负担”的理念,其中体现了在“地方保护(离心力)”和“联邦主义(向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陀螺式解释”。


  

  代结语:形式乎?实质乎?


  

  作者在结论部分指出:“令我们对宪法意义进行持续争论的原因并不在于宪法是看得见的还是看不见的,而是在于宪法的不可化简的模糊性和多维性。最终,争论本身——而不是其可能导致的某种结果——才是宪法所寻求的全部。”这段话颇能获得相当数量的宪法学者和适用者的共鸣;但是与本书最初所展现的“寻求客观存在的、(至少在同一历史时期内)唯一的宪法解释”的雄心相比,却多少显得有些意兴阑珊;而这段话本身更是透露了一个微妙的地方,这就是作者所持的实质性立场转向形式化的可能性。


  

  联系本文第一部分所介绍的作者在“反多数难题”上的观点,可以看出,作者对于宪法解释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这就是:宪法的基础在于其实体性内容,尽管其中有些并未在文本中明确表述,而这部分实体性内容正是宪法解释的目标所在,对于宪法解释的评价在于是否揭示了这些实体性内容,而不在于由谁、由何种形式进行解释;作者反对那种从解释主体和解释形式中寻找解释正当性的做法,即反对解释方法上的相对主义;而要能对这种相对主义保持批判的立场,就必须克服滋生这种相对主义的根源,即宪法解释的不确定性。所以,作为这一立场在方法上的展开,读者自然会很期待《看不见的宪法》能阐明克服宪法解释不确定性的方法。然而,作为本书重头戏的六种宪法解释模式,仍然或多或少地流露出这种不确定性,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前三种“建构性解释”:尤其是“仅供参考”的“全球性解释”(与通常所说的比较法解释并无根本差异),而“测地学解释”的解释结果是可选择的,“几何学解释”中“延长线”所穿过的“点”也不是唯一的。后三种“解构性解释”虽然强调解释结果的唯一性,但作者也承认这三种解释方法都不是完美的:“地质学解释”在处理权利冲突的问题时未必都能实现均衡,“重力学解释”需要前三种建构性解释的辅助,而“陀螺式解释”在区分宪法本身和影响宪法的外部因素方面存在模糊——这就意味着,尽管有这许多方式可以探究“看不见的宪法”,但探究的结果仍然可能是多样化的,即并未从根本上克服宪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方法上的相对主义。对此,作者除了强调宪法解释的历史性(即特定的“唯一解释”只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之外,还在书中多处强调了这六种解释模式的运用方式,例如综合运用、互相补充、充分考虑宪法之外的影响因素但严格排除这些因素对解释模式本身的干扰等等——为了克服方法上的相对主义,作者深切地关注了“运用解释方法的方法”;而这种“元方法”对于具体的解释方法来说,又是形式化的,甚至是相对主义的。于是,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出现了:作者基于实质性的立场反对解释的形式化,但在方法上最终又趋向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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