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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全球公法视野下的宪政与行政诉讼

  

  在美国和受其影响的二战后的德国等国,宪政对行政诉讼的回应模式又有了新发展。在这种模式中,不仅保留了一部效力高于法律的刚性宪法,而且设立了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其宪法判例对所有国家机关产生先例约束力。也就是说,宪政对于行政诉讼中产生的大量宪政诉求可以通过宪法判例上升为具有宪法约束力的宪政规范和原则,对于行政诉讼偏离宪政的倾向及时予以约束,而不仅限于修宪。这样既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防止了其滞后于行政诉讼发展需求的倾向。在这种模式下,宪政与行政诉讼的联系最为紧密,宪政对行政诉讼的回应也最为积极。


  

  2、宪政对行政诉讼的消极回应


  

  当宪政处于发展的低谷状态时,必然会直接制约行政诉讼的发展,表现在宪政对行政诉讼的宪政诉求不能及时回应,对行政诉讼偏离宪政的倾向不能有效约束。而当宪政的发展出现前进中的倒退时,甚至会导致行政诉讼丧失其宪政功能,直至被消灭。极端的例子如,纳粹法西斯对德国宪政的破坏,直接导致各州的行政法院被解散,帝国行政法院名存实亡。再如,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对民主的狂热和对宪政的忽视,直接导致这些国家的行政诉讼要么被取消,要么走向名存实亡。可见,虽然行政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已有宪政的不足,甚至是突破已有的宪政框架,进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宪政的兴衰直接决定着行政诉讼的存废。


  

  当然,以上这些例子只是宪政对行政诉讼消极回应的极端形态。事实上,在多数时候宪政对行政诉讼的消极回应仅表现为,宪政对行政诉讼的宪政诉求不能及时回应,对行政诉讼偏离宪政的倾向不能有效约束,最终不得不通过宪政革命和修宪来打破这一僵局,但修宪后宪政又一次进入静态,于是新的僵局又逐渐形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公法的视野下可见:从静态角度看,宪政与行政诉讼两者有共同性的一面,即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有交叉的调整领域,也有重合的功能;但又在原则、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的一面,从而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决定了两者关系互动式发展的可能。从动态角度看,这种相关性表现在行政诉讼对宪政既有积极影响的一面,又有消极影响的一面;宪政对行政诉讼既有积极回应的一面,又有消极回应的一面。因此,只有促成宪政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式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二者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而由于长期以来宪政与行政诉讼之间缺少一种经常性的对话渠道,从而使宪政与行政诉讼之间不能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宪法诉讼的产生和良好运作恰恰保证了宪政和行政诉讼之间的经常性对话,从而使二者逐渐形成良性互动式发展的态势。


【作者简介】
李卫刚,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5.不同观点参见赵娟.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中国法学,2005(2).
参见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的出路.中外法学,1995(4).
近年来关注宪政这一概念的代表性论文有:胡弘弘.宪法概念的分析.现代法学,2002(2);范进学.论宪政的概念.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韩大元.宪政概念的宪法学说史意义.法学,2008(3);杨阳.在东西方纵横视阈中析疑宪政概念.社会科学家,2008(3);陈晨,王军.民主、共和与宪政:含义及其实现方式的变迁.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笔者本文中所谈的行政诉讼并不局限于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而是涉及全球范围内在宪政原理指引下,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的所有领域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控制,以救济遭行政权违法侵害的个人权利的诉讼活动,指向行政诉讼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这一更大的概念范畴。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1.
江国华.无诉讼即无宪政.法律科学,2002(1).
参见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的出路.中外法学,1995(4).
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49-176.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12-213.
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57.
也有些学者认同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所谓“不成文法律渊源”。参见胡敏洁.论行政法中的案例研究方法.当代法学,2010(1).
参见王贵松.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法商研究,2010(2).
陈斯喜,刘南平.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行政法学研究,1998(1).另可参见杨海坤,章志远.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东吴法学:苏州大学百年校庆专号;赵娟.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中国法学,2005(2).
参见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1.
参见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84-401.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的出路.中外法学,1995(4).
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白揆,刘庸安,丁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12.
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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