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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全球公法视野下的宪政与行政诉讼

  

  (二)宪政与行政诉讼的差异性


  

  1、 宪政与行政诉讼在原则上有差异


  

  由于宪政与行政诉讼在价值取向、调整范围、机制功能等方面的一些同一性,导致行政诉讼的原则产生于或受制于其上位的宪政原则,但由于行政诉讼原则所特有的技术性和中立性,也使其与政治性较强的宪政原则表现出相分离的趋势。正是这些不同的宪政特色决定了各国行政诉讼原则的特色各异。例如,英国由于受议会主权这一宪政原则的制约,法院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执行,在无制定法授权时,法院只有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超越法定范围时才可管辖。由此在行政诉讼中发展出一个内容庞大复杂、标准具体的越权原则,它具体包括: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程序上的越权和实质的越权。[8]与英国越权原则类似,受制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政原则,法院由判例发展起来一套庞大、复杂、具体的行政诉讼原则。在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构成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成分。法国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总则。行政法上重要的总的原则,几乎全由判例产生”。[9]其中最核心的原则就是行政法治原则,而它产生并受制于宪政层面的法治原则,被行政诉讼反复强化而成。


  

  中国行政诉讼法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学界一般认为中国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10]显然它不同于人权原则、分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宪政原则。


  

  2、宪政与行政诉讼在制度上有差异


  

  在制度层面,宪政始终表现为对国家政治权力的一整套分权制度,而行政诉讼则一直与一套诉讼制度相联。从宪政制度最早在英国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起源于最高立法权与最高行政权的逐步分离。如果说由于英国的分权制度是经验积累的产物,因而还不可避免地带有分权的不明确、不系统、不均衡、不彻底,甚至是封建诸权合一影响下的自相矛盾的特点,那么美国的分权制度可谓彻底实现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美国的最高国家权力被宪法均分为平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以及联邦权与州权。而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则是起源于英国,它由三套诉讼制度组成,即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普通法传统上的司法审查(高等法院根据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监督权,对后两者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依制定法的上诉。


  

  与宪政分权制度强调政治层面的分权不同,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脱胎于行政制度之中,因此它更强调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规则。分权制度着重国家权力在中央政治层面的分立与制约,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往往是抽象的政治责任,而非具体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制度则专注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管辖、诉讼主体资格、期间、审级、审判方式,法律适用等具体诉讼程序问题,追究的也是具体法律责任。近年来,由于宪法诉讼的出现,宪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日益融合,但两种程序之间的不同特点依然存在。


  

  3、宪政与行政诉讼在法的渊源上有差异


  

  宪政在法的规范体系中只能源自宪法宪法判例等,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而行政诉讼在法的规范体系中的具体渊源问题,则因各国宪政体制的不同而差别很大。在普通法系的英国,宪政与行政诉讼在渊源上的差异较难区分。宪政的渊源首先当然是议会通过的《大宪章》等宪法性法律;其次,英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其法院在判例中对宪法性法律的解释也是宪政的渊源;最后,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还有大量宪政渊源是来自宪法惯例。同为普通法系的美国,由于有一部成文宪法典,因而其宪政与行政诉讼的差别就相对较容易区分一些。从理论上讲,美国宪政的渊源应包括联邦宪法及判例,联邦行政诉讼的渊源包括联邦宪法及判例、联邦法律及判例和条约。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宪政的法渊源是指宪法,行政诉讼的法渊源则包括:宪法、条约、法律、法的一般原则、判例、条例。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宪政的法渊源包括作为宪法的《基本法》及联邦宪法法院在判例中所作的解释。行政诉讼的法渊源包括:宪法及其判例、议会法律、政府法规命令、公法人规章。另外,还有习惯法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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