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全球公法视野下的宪政与行政诉讼
李卫刚
【摘要】公法的最高目标就是实现宪政,在全球公法的视野下可见:从静态角度看,宪政与行政诉讼两者有共同性的一面,即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有交叉的调整领域,也有重合的功能;但又在原则、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的一面,从而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决定了两者关系互动式发展的可能。从动态角度看,行政诉讼对宪政有积极影响的一面,又有消极影响的一面;宪政对此也是既有积极回应的一面,又有消极回应的一面。而只有促成宪政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式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二者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宪政;行政诉讼;静态关系;动态关系
【全文】
笔者在近年来的研究中发现,宪政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很特别,简单的套用“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1]来理解并不十分恰当。而对此问题长期以来又只有极个别的学者曾关注过[2],缺乏学界的进一步研究跟进。如果能站在全球公法的视角,将宪政与行政诉讼之关系的基本原理揭示清楚,这无疑对于深化我们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进而全面落实宪政的诉求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全面理解宪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3],笔者认为最好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考虑。
一、宪政与行政诉讼之静态关系
(一)宪政与行政诉讼的共同性
1、宪政与行政诉讼价值取向一致
日本法学家盐野宏教授曾说:“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4]因此我们在研究宪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首先应注意到两者所具有的共同价值取向。宪政保障个人基本自由(人权),民主则要求多数人统治(人民主权)。从宪政在英国的起源看,宪政价值最初的要求仅限于限制专制王权的滥用,以保障(贵族)个人基本自由,而无意于实现人民多数统治。这一点也深深影响了美国,“当美国人宣誓忠于民主时,他们指的是宪政的民主,即一种根据成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且权力行使受制于法治的政体……否则他们就会丧失自由”[5]。可见宪政的首要价值取向在于(从反面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基本自由,这一点与民主的首要价值取向在于(从正面加强公共权力)满足公共利益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在处理公共权力和个人自由这对传统矛盾时,也是采取和宪政相同的价值取向,即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从行政诉讼在英、法等国的产生来看,虽然它最早是通过国王中央司法权来控制地方诸侯行政权的滥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王室的特权和利益,但它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救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作用。随着宪政的发展,早期行政诉讼逐渐从中央司法权限制地方行政权演化为限制地方到中央所有行政权,其价值取向也从维护王权至上演化为维护法律至上,保障个人自由。
众所周知,旧中国是“有宪法无宪政”,行政诉讼形同虚设。长期以来宪政与行政诉讼受挫的深层次原因乃是缺乏传统文化对其个人自由至上性的道德合理性支持。所谓“无诉讼即无宪政”[6],近年来行政诉讼的举步维艰,也正说明它对传统文化和道德的改造正中要害,因而遭到顽强抵抗,看来由于共同的价值取向,行政诉讼生来注定与宪政命运与共。
2、 宪政与行政诉讼的调整领域有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