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人治、义务本位、官本位(权力本位)和等级、依附观念。[15]有学者就指出:“行政诉讼在实践中的个案功能可能微弱,但它作为一种文化的功能却是深远的、根本的。”[16]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在传播和培养宪政文化方面的功能具体表现为:(1)行政诉讼促使人们形成宪政观念。(2)行政诉讼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3)行政诉讼促进了宪政规范的发展。(4)行政诉讼的发展为宪法诉讼制度奠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纵观全球,行政诉讼长期以来的确在改造传统集权文化,传播和培养宪政文化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宪法诉讼制度只不过是这种文化强大的必然产物。
(3)行政诉讼能弥补宪政的不足。
在英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尽管受议会主权原则的限制而无权宣布议会法律违宪无效,但它却有权解释法律(包括宪法性法律)。这一点如丹宁大法官所比喻:“法官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个问题: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折,他们会怎样把它弄平呢?很简单,法官必须象立法者们那样去做。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17]可以说正是由于法院长期以来对法律所作的建设性的解释,才使法律违宪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也正是由于法院在判例中对法律的适时灵活解释,才使英国的宪政总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节拍。
在法国,多年来议会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不得不允许政府制定规章,甚至不得不授权政府自行去立法,但对授出的权力却很难实施严密的控制,而行政诉讼制度似乎成了多年来能监控政府立法行为的唯一有效手段。进入现代后,立法的重心由议会向政府转移已经在所难免,而政府立法显然不是传统宪法诉讼的核心领域——传统的宪法诉讼更关心议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而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达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将占现代立法大头的政府立法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控制范围,使公民个人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4)行政诉讼推动了宪政的发展。
行政诉讼产生后,并不只是消极被动地落实宪政,它在繁荣和发展自己的同时,也积极地推动着宪政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促进宪法诉讼制度产生,以及为宪政搜寻、提炼具有宪政价值的原则等方面。
在奉行三权平行分立的美国,根据普通法传统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实施司法审查,且法律解释权当然的属于法院。据此。握有美国宪法解释权的法院就有可能将司法审查权扩张到法律合宪性领域,发展出对法律的宪法诉讼来。事实上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表迪逊”案中,也确是借司法审查树立起自己审查联邦法律违宪的权威。也就是说世界上最早的宪法诉讼——美国宪法诉讼,产生于行政诉讼的基础之上,甚至其外形都是直接借用了行政诉讼的形式。
行政诉讼除了推动宪法诉讼的产生外,它在实践中发展出的一些原则也有上升为宪政原则的趋势。例如,法国行政法院从第四共和时代起提出的一些“法的一般原则”,因其具有的普遍宪政价值,随后陆续被第五共和国宪法委员会通过宪法判例中确认为宪政原则,即“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18]再如,德国行政法院通过大量的行政诉讼判例提炼出一些原则,比如著名的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就被宪法法院的判例确认为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的当然内涵之一,从而成为宪政原则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