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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

  

  综上,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刑法与民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得以衔接和协调。


【作者简介】
朱铁军,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79页。
曹守晔:《从先刑后民到刑民并用的嬗变(三)》,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21日。
理论上还有“刑民交错”、“刑民交织”、“刑民结合”、“刑民互涉”等多种称谓。
具体观点可参见李颂银:《刑法调整对象新说》,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肖洪:《刑法的调整对象》,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刘霜:《刑法调整对象新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6期等。
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参见刘树德:《罪状建构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336页。
参见王汉斌副委员长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有学者还指出,空白刑法规范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生成机理: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广泛性是空白刑法规范产生的内在动因;现代社会中大量法律、法规所调整领域的专业化、复杂性,是空白刑法规范产生的外在需要;刑法立法容量的有限性是空白刑法规范产生的现实根据。参见莫晓宇:《空白刑法规范的机理、功能及立法安排分析》,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洪家殷:《行政秩序罚上空白构成要件之探讨》,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622页。
蔡墩铭:《刑法总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页。
对于补充规范的位阶,中外刑法理论存在争议,主要有限定说与非限定说。但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刑法》在总则第96条将“违反国家规定”界定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解释时,将其界定为“违反十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立法机关的立场是采限定说。
国内学者刘艳红教授在其专著《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对此有专门研究。
刘艳红:《开放的构成要件范畴三论》,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
与“开放的漏洞”相对。具体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4页。
林山田:《犯罪通论》,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163页。
余致纯主编:《法律语言学》,陕西财政支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7页。
李希慧:《论刑法的文理解释方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虽然没有预期目的,但依法能够直接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刘建国等:《刑事诉讼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法律规制》,载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183页。
童可兴:《刑民交错案件的司法界定》,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参见蔡墩铭:《刑事诉讼法概要》,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26页。
在侵犯财产罪与不当得利界限处将作论述。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9页。
王利明:《论责任聚合》,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2辑。
参见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该原则包含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与限制妥当性三种内涵。
参见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0页。
参见前引
参见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参见陈航:《刑法论证方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分别从不同的侧重点出发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阐释,目前大多数学者赞成物权说。
具体案情可参见王泽民:《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参见杨兴培:《犯罪的一次性违法理论探究》,载本书编辑委员会编:《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法理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426页。
下文将详述。
参见张明楷:《如何使解释结论符合法条目的》,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23日。
参见刘凯湘:《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参见林山田:《刑法所保护之生命之开始与终止》,载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一),台大法律系1997年发行,第132页。
参见吴正顺:《论刑法上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88页。
参见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参见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参见童伟华:《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期。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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