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与死亡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涉及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始期和终期。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其具体判断标准而言,民法理论上存有分娩开始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和脉搏终止说、呼吸停止说、综合判断说、脑死亡说等观点。那么该如何理解刑法中出生与死亡时间呢?有观点认为应采同一解释,另有观点则认为不应采同一解释。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民法上确定人的始期与终期是为了确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期限;而刑法上确定人的始期与终期是为了对其生命与健康予以有效保护。显然,民法和刑法在确定人的始期与终期的目的上有所不同,由此带来在判断标准上也无需完全相同。就出生时间的界定而言,刑法应早于民法,否则会造成保护的迟延。正因如此,对出生时间的界定,日本民法学界通说采“全部露出说”,但这并不妨碍规定着堕胎罪的日本刑法采“一部露出说”。而对死亡时间的界定,刑法不应早于民法。否则将导致在刑法上成立以死亡为结果的犯罪时,被害方无法获得民事救济,从而造成法律上的冲突。因此,出生与死亡乃属不确定之法概念,各种不同之法律,依其规范目的之不同,对此等法概念之内涵,亦可能采取不同之见解,而造成法概念之相对性。[37]
1997年刑法修订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利用合同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独立为一个新的罪名。作为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与诈骗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这种形式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是其认定中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问题。合同,是一种契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方面的协议,这些协议在婚姻法、收养法、监护法中分别作了规定。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是指《合同法》中的合同。此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那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这些合同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它们是否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从目的解释角度出发,答案是否定的。合同诈骗罪被置于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设立该罪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在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市场主体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有偿的前提下依照诚信原则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也只有这样的合同,才能为行为人利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上看,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表现为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由此,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签订、履行的合同必须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能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合同。基于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排斥诸如民法中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合同法中那些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如赠予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
再如,在对占有的理解上,占有本是一个来源于民法的概念,指占有人以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刑法中同样也存在占有的概念,但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这从国外刑法、民法中的相关称谓也可以看出。关于占有,德国在民法上称为“Besitz ”,而在刑法上则称为“ Gewahrsam”。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为了避免和民法上的占有概念相混同,称刑法上的“占有”为“持有”。日本民刑两法均曰“占有”,但是学说和判例在刑法上多使用“所持”或“管有”等用语。[38]就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有学者认为,占有作为实际支配权与刑法的支配权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相重合,但是刑法支配权更加注重实际情况。[39]有学者认为,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分,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具体而言,在占有意思方面,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是概括的、一般的意思;而民法上的占有意思要有一定的具体内容。在占有的客观方面,民法上的占有本身构成财产归属与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对财产持续稳定的、明确的控制与支配;而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构成刑法上的占有。民法占有可继承、移转,而刑法占有则不可继承、移转,且更易于消灭。在占有的对象上,民法对占有标的物的合法与否要求较严;而标的物合法与否对刑法上的占有并不重要。[40]另有学者在分析了日本刑法中的占有后,指出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在性质、占有主体、占有意思、事实性支配等方面都存在差别。[41]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之所以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思考,主要在于刑法与民法在目的和功能上的不同。民法设置占有制度在于维护物的现实归属状况,确定占有人的法律地位。民法上的占有具有多重功能,包括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42]而刑法中的占有主要用于认定财产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关注重点是财物为人控制支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