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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

  

  二、处理刑法与民法交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刑法与民法关联思维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不同的思维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行为方式。受制于专业分工,理论上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常常会从各自领域出发,而缺乏整体性思维。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无疑表明了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因此,在处理刑民交错案件时,要采取开放式的态度,注重刑法与民法的关联思维。即交叉使用刑法、民法各自的逻辑、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观察、分析,并合理解决问题,而不能局限于各自领域,认为这仅仅是刑法或民法问题,排斥其他法的进入。


  

  应该说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对此给予了关注。如有学者提出,界定刑民交错的行为性质,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方法,即民事分析法和刑事分析法。民事分析法的中心任务,就是从民法角度审查民事关系诸要素与刑事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对应性。当彼此不具有对应关系时,即可判断该起刑民交错案件纯属民事案件,只有在彼此对应的情况下,才可进一步考虑刑民交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运用刑事分析法界定刑民交错案件,其中心任务就是罪过性审查。[28]有学者指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在许多概念和理论上都有着相似和对应的关系,刑事法官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这种对应关系显得尤为突出,而如果对其异同缺乏了解,甚至想当然地划上等号,就可能作出符合刑法理论,却又违反民法原则的处理。[29]有学者提出了民法、刑法关联论证方法,就其运用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在肯定性价值评判上,刑法受制于民法,应强调两者的相通性;二是在否定性价值评判以及技术性处置等问题上,刑法不应受制于民法,应强调其独立性。[30]


  

  在实践中,刑法与民法关联思维经常会被运用。如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大量涉及物权和所有权理论,与民法中的财产权关系紧密关联。在对有关财产犯罪问题进行分析时,就必须先求诸于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从民法角度去分析,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角度。最为典型的是在讨论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概念时,既要从民法对刑法上财产概念的影响角度去思考,又要从刑法自身角度去思考。如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讨论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和刑法属性问题就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从民法角度思考,需要判断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者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不过是一段0101的数字组合,并非实体的物,不具有现实财产的价值。而肯定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和现实中的货币互相联系,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物的含义、范围和形态进行专门规定。《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凡是目前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加以支配而且可以独立存在的都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因此,判断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能否满足人的一定需求以及能否为人所支配、管理。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能够为人们所支配、控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即具有使用价值;具有客观实在性;并非凭空产生,其产生、取得需要一定的对价等等。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31]如果从刑法角度思考,需要判断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对此,同样也存在肯定与否定观点。这两种观点在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处理中[32]得到充分体现。对此案,检察机关是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构成盗窃罪。然而,法院则认为QQ号不能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量刑。犯罪的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我国《刑法》第91条、第92条分别规定了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但对财产的存在形态及其种类并没有作具体、明确规定。实际上,刑法不能也不可能对此加以细化规定,它需要为社会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受制于民法上对于物的概念争议的影响,在犯罪对象的具体判断上,刑法理论上也存在诸如“有效说”、“有形说”、“动产说”、“持有说”、“管理说”等观点。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从刑法角度看,犯罪对象的内容有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大的过程。以盗窃罪为例,其犯罪对象由最初的普通实物和货币扩大到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信用卡、电力、煤气、天然气、通信服务、电信号码等。这一不断扩大的过程是通过有权解释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在对待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对象的问题上,我们仍应秉承这一立场。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在物理形态、价值形态上有一些不同特征,但从实质意义上 看,网络虚拟财产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支付相应对价,具有交换价值,其一旦受到侵犯,会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这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是一致的。因此,对这种新型财产,应将其解释为刑法中的对象。对其进行刑事保护也是对现实财产进行刑事保护的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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