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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探究

  

  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必须在结果行为之时具备故意,才能成立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如日本学者大谷实指出:”在结果行为阶段,是不是必须具有故意,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的对立。但是,既然必须根据原因行为时的意思决定而实施结果行为,则至少在结果行为中,必须具有意思的连续性,因此,肯定说妥当。“[15]可以说,这是例外模式或折中模式的必然结论。在构成要件模式看来,只需要客观上行为人所实施的原因行为能够使得结果行为开始即具有结果发生的相当危险性,主观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具备所谓的”双重故意“,就足以成立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结果行为之时也须具备故意。于此,构成要件模式可能会遇到难题。例如,某甲本想凭借酒精作用自陷无责状态后去杀害某乙,但某甲醉酒后,在前去寻找某乙的路上,却因开车不慎而误撞碰巧出现的某乙,致其死亡。某甲在结果行为时对某乙死亡这一结果的造成并非故意而是不小心,如仍然依照构成要件模式的逻辑认定其成立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不合理?此时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不是更有说服力吗?笔者认为,既然某甲主观上在原因行为之时具备所谓的”双重故意“,客观上其所实施的原因行为又的确能够导致结果行为的开始(前去寻找某乙),那么某甲就毫无疑问地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只是,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其原先所设想的因果历程存在重大偏离,即由于其他条件的出现,阻断了其故意行为对结果发生而言的客观可归责性,因此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同时,如果某甲在自醉前就对某乙死亡结果的如此发生存有过失的话,则还成立过失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是想象竞合关系,最后也只需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处断即可。总之,结果行为之时是否具备”故意“,并不影响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它顶多只是考虑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是否应负既遂责任的因素。


  

  笔者赞同通说中”双重故意“所代表的实质内容,但对这一称谓则有所保留。对此,学者间的意见不尽相同。有学者批判说,”故意“和”过失“都是犯罪理论体系上的概念,不具有刑法体系概念意义的,就不应当冠以此类名词,针对原因行为使用”故意“和”过失“,会造成混淆,有所不妥。[16]但也有学者辩护道,在构成要件模式中,”原因行为“的实施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它本身就是构成要件所及的对象,因此,针对”原因行为“使用”故意“和”过失“,并无不妥。[17]笔者认为,在原因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的前提下,的确也无妨针对原因行为使用故意或过失,但这个前提恰恰又依赖于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有意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一旦离开了这个前提,单独对原因行为使用故意或过失就的确不够妥当。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称谓,还有可能造成原因自由行为成立故意犯的标准过高的误解:为什么一般故意犯罪的成立只需要一个故意,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的成立却需要两个故意?正如在行为人放狗咬人或开枪杀人的情形中,我们不必说且最好不说行为人要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和放狗或开枪具备”双重故意“一样,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标准也与一般故意归责的标准没有任何不同,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具备两个故意。总之,笔者认为,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但需把握其精髓,即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二、认识错误、中止形态与存在范围


  

  (一)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


  

  故意论的反面是错误论。在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认识错误的问题。


  

  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21卷,第381页带来了更进一步的准确说明:如果行为人在迷醉时就已经想象到自己接下来会强奸任何一名妇女,那么,在他这么干了之后,就应当根据第177条加以惩罚;这不取决于构成行为的其他详细情节。然而,如果他计划强奸一名特定的妇女,那么,当他后来强奸了另外一名妇女时,就仅仅存在第323条a;不过,此外还应当认定一项未遂的强奸,这在他使自己置于这种无罪责能力的状态时就存在了。相反,当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中仅仅陷入了对被害人的人身混淆,也应当肯定一种既遂的强奸。这是不正确的。这名无罪责能力的强奸犯对人身的认识错误,对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还有罪责能力的行为人来说,是一种构成行为差误,因此在这个范围中,也应当仅仅建立一种未遂。“[18]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则认为:”原因行为之时的故意是意欲杀害甲,但结果行为所杀死的却是毫无关系的乙,此种情况便不能适用alic理论。当然,如果属于客体的错误,则另当别论。“[19]日本学者川端博和中空寿雅都认为,在原因行为时想杀掉A,但在结果行为时却因客体错误而杀掉了B,此时应按方法的错误来处理。[20]日本学者大谷实则指出:”出于杀A的意思却杀死了B的时候,在法定符合的范围之内,应当成立杀人罪。“[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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