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立场:在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
赵运锋
【摘要】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是极端的解释立场,应采用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客观解释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其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内在冲动,从解释主体、解释对象及解释效果等层面探讨客观解释论的适用界域很有必要。既然客观解释论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风险,就需要为客观解释设计规制措施,具体可从
刑法文本疑难、判决书说理及公众认同等角度展开。
【关键词】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法律意识形态;法律价值
【全文】
刑法规范的解释立场,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及折衷说等主张,各种观点持有者都从相应角度进行合理性论证。从现有资料看,学者一般限于传统解释学、政治学及哲学几个角度证成自己的观点。总的来看,论证角度显得过于传统,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论证内容也脱离规范刑法,显得空洞乏力。所以,选择适当的角度阐释刑法解释立场显得很有必要。另外,理论界对刑法解释立场的探讨一般止于立场的选择论证,对立场选择后的其他问题则缺乏关注,比如,对客观解释是否需要划定合理的适用界域、客观解释结果是否需要适当的规制机制,这些问题都是本文努力关注的对象。
一、刑法解释立场之分歧
关于刑法解释的立场,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围绕主观说和客观说展开辨析与论证。另外,有的学者兼采主观说与客观说的长处,提出了折衷说,具体又可分为侧重于主观解释的折衷说与侧重于客观解释的折衷说。尽管理论界对上述争议做了相应分析,但在本文中还需对刑法解释立场的理论分歧进行梳理,为后文内容的深入进行铺垫。
(一)主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立法时立法者的意图。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是阐明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原意的理解,这是强调法律规范客观性、封闭性及稳定性的解释论。由于这种法律解释的主张以立法原意为认识目标,目的是获致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因而被称为主观解释理论。[1]极端的主观解释论主张,解释刑法规范时应探求立法时立法主体的立法原意,温和的主观解释论则主张当下的立法原意,即采取换位思考,用时下立法者的意志取代以往立法者的意志。总之,这种解释观强调刑法解释不能超出立法原意,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向,以此来确保刑法的安定性,防止解释者作出肆意的解释。如果允许超越立法原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公民的权利就难免受到侵犯,进而损害法律的保障机能。[2]一定程度而言,主观解释论的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为刑法解释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当法律文本的解释出现多种含义时,选择最能体现立法意图的含义可以有效防止解释主体对法律规范做任意解释。不过,主观解释理论过分强调立法原意而忽略刑法规范的时代性,就会导致刑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被过多关注,刑法的公平价值及保护机能则会被忽略甚至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