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时间序列上看,一个申请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先是经由行政程序生成,然后超过进行普通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最后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由法院行政庭进行审查。由此可见,非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活动与行政过程、行政诉讼等外部性制度处于环环相扣的密切关联之中。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处的这种特殊制度相位下,当前司法实践中展开的合法性审查引发了至少下述几个方面的连锁反应:
1.现行合法性审查的运行抑制了相关主体参与行政程序的积极性。在行政行为申请执行阶段广泛开展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旨在重新探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虽然能够弥补现行行政过程对相对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力之缺陷,但是反过来却设置了一种不良的诱因制度,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无需认真、全面地调查案件事实,相对人也缺乏参与行政程序的积极性,削弱了争议双方通过行政程序预先达成共识、化解纠纷的动力,从而使行政争议化解的重心从事先正常的行政过程逐渐向行政行为作出以后的申请执行阶段偏移。
2.现行合法性审查的运行虚置了普通行政诉讼活动。现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中广泛开展的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举行正式听证等活动,与我国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原被告双方进行言辞辩论的基础上重新确认案件事实的活动相类似。由于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也不必经历冗长的普通行政诉讼程序,规避普通行政诉讼活动而选择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合法性审查成为相对人基于成本收益考量之后理性选择。此时,正常的普通行政诉讼活动成为一种能够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轻易替代的虚置制度。[7]
3.现行合法性审查无力平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双重价值目标。在当代福利行政与风险治理的社会背景下,现代行政法不仅需要继续发挥古典时代消极的“制动器”功能,而且需要扮演“发动机”角色,积极地促进行政任务的达成。因此,有效率但同时是有限制的行政权成为了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基本问题。{3}而当前我国司法审查实践中普遍开展的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活动,却使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需要关怀的另一个重要目标—行政效率完全被淹没在寻求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浪潮之中,没有体现出对行政效能的充分尊重。
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展开的合法性审查流露出来的上述内外双重困局,有必要将目光从当前狭隘的视角中跳离,通过对“合法性审查”这一规范术语进行多维度的重新阐释,发现与证立合适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方式,以期寻求其与行政程序、普通行政诉讼等外部制度的有效兼容,并实现自身内部双重价值目标间的要善平衡。
三、二维解构:合法性审查的新阐述
(一)二维视角的切入
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实践中开展的举行正式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活动,体现了法院希望借由审查范围的拓展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对相对人权益保障的目的,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有效兼顾。与司法实践中开展的上述审查方式构成鲜明反差的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应当采取卷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8]但是该审查方式却由于无法切实落实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制度目标而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可以看出,由于将目光聚焦于审查对象的扩张或收缩,上述两种审查方式均无力妥善平衡蕴含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内部的双重价值目标。它们在视角的选择上呈现出单纬度、平面化的特征,缺乏超越于审查对象之外寻求妥善化解上述矛盾的足够想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