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刑事陪审制度应确立“不违背民心”作为陪审职权行使的核心标准。
人民陪审员应本着“天理良心”发表案件处理意见,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规则可以使人民群众亲近司法,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建立起民众实质参与的刑事裁判陪审制度。围绕“不违背民心”这一标准来打造陪审制度,一方面,陪审员可以全面深入了解案件审理程序及判决结果。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有了民心审判的实质内容,这有助于在庭审后宣传法治,塑造司法的良好形象,减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误解与不满,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新时期中国刑事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正视民心的作用的同时,需要细心考察“不违背民心”这一标准同法律依据的契合,并形成司法制度予以固定,以保证民心作用的正当化以及民意情绪化因素的不当影响。
第三,新时期刑事陪审制度改革需要规范刑事裁判权的运行。
在企图使公平成为制度的过程中,自由应当受到规范,裁判者不应当有绝对的自由。以民心为基础的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的方法和路径属于刑事裁判思维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陪审员还是法官,他们作为个人的裁量权是不绝对自由的,因为他们基于“天理良心”、法律规定、风俗习惯、社会形势、社会政策等各方面考量,按照法律程序规则其只能作出一种结论性判断。法律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判断结论存在的前提下,最后法院通过程序性规定,最终确定何种裁断作为最后结果。
另外,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是一项具有实证性和社会政治影响的法治系统工程之一,还要注重人民陪审制度在一些涉及群体性的敏感性案件、具有社会影响以及具有传统伦理道德标榜作用案件中的功能发挥;侧重刑事陪审员的权责同法官权责的对比,确立人民陪审员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刑事司法审判的代表,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创设符合人民陪审制度特点的运行机制,使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感觉和判断有正常发挥的渠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人民陪审。
【作者简介】
刘邦明,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博士研究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
【注释】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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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最高法工作报告决议:赞成2172票,反对519票,弃权191票;通过最高检工作报告决议:赞成2210票,反对505票,弃权162票。“两高”报告的通过率,分别为最高法75.3%(为历年最低);最高检76.8%,非赞成票都在700张左右,比2008年有所增加。人民网www.peopledaily.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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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在分组审议时,绝大多数委员表示赞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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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法法》
陈忠林(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专门就此案提了议案。他指出:“由于全国类似案件太多(数以万计),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做了一个批复,认为这种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http://qzone.qq.com/blog/622006581-123684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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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笔者2009年12月3日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报告厅俞荣根教授学术报告讲座笔记。
引自俞荣根教授2009年11月14日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儒学底蕴》演讲提纲。
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霍尔姆斯大法官(1841—1935)历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麻省最高法院大法官及法院院长。1902年起至1932年止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共30年,为美国最优秀的法官之一。办案期间常撰写异议书(Dissenting opinion),其内容极其精彩,故有“伟大的异议者”(The Great Dissenter)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