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一个普遍现象是陪审员较难针对案件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存在庭审时陪而不审,合议时审而不议,表决时随声附和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民心因素进入刑事司法的主要障碍。陪审员不知道如何陪审才不违背民心,他们误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完全依赖于刑事法律专业知识。现有的陪审制度设计也使得陪审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阅卷、调查,以致在和专职审判人员同台审案之时,陪审员成了彻头彻尾的“门外汉”。即便有不同意见,陪审员也很难从法律专业的视角去推究和反驳其他审判法官的意见。最终,专业审判人员的结论就理所当然地被称为合议庭的结论,刑事合议庭变相成了事实上的独任庭。
法律并未规定刑事审判如何才能达到不违背民心的状态,人民陪审员对司法目的认识不足,依从的心理状态十分明显,缺乏参与庭审的目的性与积极主动性。从社会角度来看,许多人民陪审员并未视其自己为人民群众参与裁判的代表,而是认为陪审员是为了解决合议庭组成人数不足,迫于充数而设立,因而陪审员参与刑事裁判的意识不强,对参加陪审持无所谓的态度。比如一个案件开庭次数过多,陪审员除了初次参与开庭外,以后案件开庭、合议、宣判均不再参与审判,这成了刑事陪审中的普遍现象。
三、对民心在刑事陪审制度中实质缺位的理性评析
客观而言,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并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司法部门是改革开放体系的一部分,近年来部分基层法院出现法官断层现象,有的刑事审判庭甚至难以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对减少积案、提高审判效率、有力打击犯罪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从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民心作为民意的基础,在刑事陪审制度中的实质缺失,这既是一种制度设计缺陷,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种客观必然。
(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限制了司法从“民本位”视角思考和解决问题
在西方古罗马帝国时期,司法大权由皇帝独揽,裁决或审理案件由皇帝亲自进行或委派其亲信的官吏审理,民众大会完全无法行驶司法方面的职权。[7]类似的“官本位”思想在中国影响尤甚。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官本位”思想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8]即便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官本位”对司法思维的限制与影响也是颇深,基于是否违背民心为判断依据,让人民群众的普遍意见作为审理案件的借鉴与参考,甚至很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总是自以为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而表现出自我优越感。反之,制度的设计使得人民陪审员很难从法言法语的角度展示自己的基本是非判断,结果出现了人民陪审员唯唯是从的陪审格局。
(二)民心作为宝贵的政治与法治资源还未被予以足够重视
民心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政治资源与法治资源。虽然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使得民意作为民心判断的表象而有条件进入到刑事司法领域,相应的程序设计也为人民陪审员行使陪审职责提供了途径,但却难以发现“不违背民心”这一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的民心内涵真正进入刑事裁判的渠道。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也只是作为一个审判符号逗留在刑事裁判席位上。这加剧了以下现象:对于一件案件,即便刑事司法裁断的结果不违背民心,民众也常常抱着怀疑的眼光去审视司法裁断的公正性。这是民心在刑事司法职权行驶中的实质缺失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