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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

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


刘邦明


【摘要】不违背民心,通过审判活动发挥司法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作用,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实现法的正义、效益、秩序等基本价值,以审判结果的社会公认树立法律公信与权威,这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的价值理论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同质性。对民心的尊重也必然体现着对法律效果的坚持和对社会效果的固守。基于刑事裁判的民本思维立场,从民心来思考中国刑事陪审制度在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是新时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关键词】民心;刑事陪审;刑事裁判;民本思维
【全文】
  

  一、民心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基本评价要素


  

  (一)围绕民心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时代性命题


  

  正如德沃金所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象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多彻底的误解。”[1]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防线,中国法治建设的宗旨是司法为民。成文法传统使司法重视制定法的贯彻与实施,忽视了常识、常理、常情的司法体现,不重视民心对司法权威与公正的维护。虽然制定法对于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管理职能实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不能形而上地认识与理解,法律权威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是非观念、伦理道德习惯、社会善良风俗的影响。[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成就,也存在很多困难。从最近五年的最高司法机关报告通过情况看,报告赞成票率逐年走低。[3]这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非赞成票可以看到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是公众对整个法治状况的看法。如果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司法权威必然被弱化。司法俨然成了社会正义实现过程中的不堪承受之重。司法改革被推到了社会变革的风尖浪口。


  

  “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4]刑事司法职权作为其中一项子权力,也必然以顺应人民的价值判断和符合公正、效率等需求作为其应有的起点和归属。针对时弊,笔者将民心的探讨置于刑事陪审制度之中予以展开,并研究民心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冲突与互动,这对刑事司法权威与公正实现,以及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均将具有重大理论与时代意义。


  

  (二)关于“民心”


  

  1.民心的基本内涵


  

  从传统文化的视角出发,民心的基本内涵可以用“天理良心”四个字予以概括,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民众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普遍认同,是至今尚未证错的基本价值观念,有着人类社会发展以来所积淀的社会正义的历史底蕴,并以人性作为支撑。随着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权力在民”、“权力为民”成为了社会法治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围绕民本观念逐步发展成诸多的制度。民心具有社会经验与历史传统属性,必然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这种认同以社会尚未被证明是错误的价值观为基础。民心内涵不取决于民众数量多寡,系基于社会常识、常理、常情判断的基本立场来展开。可以说,时代越长,民心作为社会公正评价标准的内涵越真实。民心一直就作为社会习惯规范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其也当然成为刑事裁判司法公正的基本评价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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