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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

  

  刑事陪审制度“不违背民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本质使然,也是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司法建设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同样是人民群众利益的组成部分,要体现人民利益,就必须不违背民心。在刑事司法领域,如果对民意的理解不是站在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民心而言,那么对一个行为的判断就难以受到“天理良心”的审视,难以受到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善恶是非、道德伦理等观念的检验与判断。易言之,民意要进入司法审判领域,必然从最为深层次的民心角度而言。任何将指引司法判断的民心理解为少数人舆论的观点,都不是司法层面真正意义上的民心。


  

  (三)民心缺失导致司法裁断与民众判断割裂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统一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要体现刑事司法审判公正,就应该让老百姓真正参与到司法裁判中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人民陪审是老百姓参与司法的直接渠道。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形式大于实质,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完成真正体现其历史使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被认为是对审判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甚至被认为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制度设计的目的之间出现了很大差距。人民陪审制度没有被认为是民意进入司法领域的主要渠道,更没有以“不违背民心”作为其核心。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真切体现“不违背民心”标准对刑事司法权运行的普遍参与。参审方式不平衡;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这些现象组成了“不违背民心”在刑事陪审制度中的实质缺失形态,隐藏着司法与民众分裂所产生的各种不良社会后果。


  

  (四)民心缺失使刑事司法公正倍受质疑


  

  例1:一偏僻山村干部,为脱贫组织大家修公路,因需炸药,就筹集资金买来原料制造炸药用于修建公路,在制造和使用炸药的过程中,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为人民谋福利,却被侦查、公诉、审判,该干部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了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造成群众认为司法不公而到处上访,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批复此类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9],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了下来。


  

  例2:某大山村民中年轻人外出打工,许多老年留守村民持祖传打猎火铳而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中还不乏年逾古稀者,甚至还有是瘫痪卧床不起者,他们或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挂火药枪以辟邪消灾,或为护家而防止野兽侵袭,但均被定罪名刑。[10]


  

  例1、2都是可以不入刑的案件。同见义勇为的现象逐渐变得稀罕一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已经成为一个令人深思的社会问题。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是无限的。司法不能做伤害民心的事,而应倡导民众本着“天理良心”做事。如果不从最基础的价值判断上去探寻刑事裁判的基点,摒却民意情绪化因素背后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真相,违背普通民众最为基本的伦理价值判断标准,这终将造成司法同人民群众的对立,最终受到损害的的是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与公正,影响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和血肉感情。不是任何持枪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制裁,村民是否应当持有祖传猎枪需要引导和宣传。作为司法人员,我们不能机械地去理解和适用法律,一行为是否被纳入刑事领域,还需考虑习惯与风俗伦常。否则,将产生“依法判案”同“民众依良心判断”相决裂的后果。假如任民心缺失的状况任意发展,司法不仅可能脱离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还可能不经意间成为“用法律歪打老百姓”的帮手。这样的冲突形态何谈让人民群众满意?我们需要深思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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