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司法不违背民心是现代法治价值的要求
刑事思维活动从来就不是孤立进行的,司法必然受到大众评价,司法不能违背民心。“在早期习惯法的实施过程中,大众的观点、惯例和实践同官方解释者的活动,始终是相互影响的。”[11]“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从民心判断看来,乃天经地义之事。当刑事裁判顺应民心时判决会得到社会的支持与赞同,民心带着“天理良心”的本质属性,具有社会规范性。
(一)新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发展趋势,要求刑事司法不能违背民心
1.利益化的社会矛盾逐渐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体的本质属性
矛盾是事物内部包含的处于统一联系中的对立的趋势、倾向或因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由此带来了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的重大变化,促进了人民内部矛盾利益化趋势的形成。[12]矛盾的对立与统一预示着社会会一直在矛盾状态中前进和发展。新时期中国社会矛盾发展趋势逐渐利益化,贫富矛盾、城乡矛盾、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供给矛盾、职工下岗与就业保障矛盾等诸多矛盾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带来了社会矛盾的急剧上升,加剧了住房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拆迁制度、信访制度等所涉各领域内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形成了新旧利益格局交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冲突形式,并多以群体性事件出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是利益诉求,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是宣泄某种不满。”[13]这种群体性矛盾不同于敌我矛盾,其有很深的政策导向性与历史沉淀性,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和对困难生存状况不满情绪的积聚与释放,以期通过社会的关注得到政府与司法机关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新时期社会矛盾的解决需要重视民意,并重视发掘具有社会公正判断标准的民心在消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离不开民心
矛盾有一种“高压锅效应”,当矛盾得不到释放与消化,积聚到一定程度,其将以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就像高压锅压力无法冲破闸阀而爆炸一样,影响我们的经济发展与执政之基。新时期社会矛盾体的利益化属性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流动人口犯罪、暴力讨债、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犯罪也将随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矛盾利益化原因的复杂与多样也使犯罪遏制更需要考虑民本因素。
法律具有技术性规范,如关于预防疾病的条列,或某一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行使的实施细则等程序规范。法律也具有伦理规范,如刑事实体规范,民心所体现的社会公正伦理价值判断,正是刑法应当具备的民本基础。因此,我们在处理社会矛盾的时候,对一行为是否入刑?如何定罪?怎么量刑?要考虑对矛盾的处理时候是否已经到了不得已动用刑法的程度,考虑到“天理良心”这一民心内涵。如果一行为“天理不容”,那么对其动用刑罚就会体现司法裁断的公正性,由该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因符合民心判断而能够得到解决与平息。可见,“不违背民心”在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过程中,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