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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在现代人民主权观念中,宪法应当既赋予权力,又限制权力。宪法是规定政府职权的最高法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大法。有鉴于过去和现在形形色色的新老专制统治的荼毒,宪政更应注重严格规定和限制政府权力。限制政府权力正是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表现和结果。由此可知宪政和民主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就其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二者仍有区别。民主的要旨在于以民决政,宪政之要旨在于以法治国。没有法治不能保证民主,而仅有法治却不一定有民主。法制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则必须由法制获得公正和秩序。哈贝玛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特别强调的正是由人民自主的政治共同体和由"实实在在的法律形式"所规定的个体成员的不可侵犯性。[10]


  

  三、宪政中的政党


  

  任何民主制度的存在和维持都离不开政党政治。在德国,政党同民主的关系比在英美更显得重要。可以说,德国魏玛共和国(1919-33)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政党政治的失败。波恩没有变成魏玛,里契特(M。 Richter)写道,“主要是因为具有稳定政党结构所支持的民主国家。这一成就的决定性因素是联邦基本法和联邦法庭对基本法的解释和说明。”[11]德国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因其特殊政治传统,和英美的情况很不相同。受黑格尔国家至上观念的影响,德国政治传统习惯于把国家同社会相区别,并确定社会应服从于国家,因为唯有国家才具备能确保社会有序运行的普遍而统一的意向。德国政治传统把政府看成是国家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机构。它重国家、轻议会,当然也就蔑视议会主要的参与者--政党。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政党指的是与议会政治共生共荣的竞争各党,不是凌驾于国会而实际成为国家权力的专制一党。


  

  国家至上论蔑视议会政治的理由往往是,政党为私利争斗不息,行政效率低下。一党专制论也总是以这个理由拒绝议会政治。一党专制论与国家至上论的区别在于,一党专制论并不认为可能建立一个中立的国家权威,也不想建立这样一个权威,而是认为国家权威理应由一党来独享。议会政治的衰落必然使参与的政党越加营营苟苟,反过来越显得政党的民主竞争伪善无效。而民主政党的不彰,则必然为专制独裁的政党创造机会。希特勒的国家社会党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崛起的。它的有效组织,集中意志,明确而有蛊惑力的口号都使得它成为对议会政党政治失望的广大民众向往的对象。于是德国政治文化中便出现了这样一种似乎自相矛盾的现象,大众一方面对政党没有好感,而另一方面则对组织严密、宣传精良的政党情有独钟。这种现象不只出现于德国,同样出现于中国。中国人向来有"君子不党"之说,但中国却是世界上意识形态政党斗争最酷烈的国家之一。民国初年走马灯般的政党骑墙投机,营私牟利,从一开始就败坏了中国的政党政治文化,使得有识之士对政党政治愈加退避三舍。而这种“反党”情绪的后果则更使腐败的政党政治愈加雪上加霜。有正义感和独立思想者不愿入党,入党便更成为钻营前程、谋权谋利者的敲门砖。由此形成了党政和政治腐败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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