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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玛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4]哈贝玛斯所强调的法治程序性和形式性决不等于空洞或无内容。恰恰相反,这种程序性和形式性是以普遍的人权和民权为其基础的。


  

  哈贝玛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玛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玛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


  

  二、从民族群体到公民共同体


  

  哈贝玛斯从"民族"(nation)一词的变化来描述现代民族国家的演化过程。在罗马时期,natio是诞生和起源女神,natio, gens(人)或populus(人民)都和civitas(市民)不同,natio, gens或populus都是指尚未形成政治组合的初民或部落。罗马人甚至用natio指称“野蛮人”,“未开化者”。哈贝玛斯写道:“Nation的确切意义因此是指同祖先的群体,他们由地理因素而成为居留地或毗邻形式的整体,由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传统文化因素所凝合,但却尚未以国(state)的组织形式在政治上成为整体。民族,的这种意义经历了中世纪一直维持到现代的初期。所以康德认为,那些自认为因同祖先而组合成社会的群体应当称作为民族。”哈贝玛斯指出,从十八世纪中叶起,nation(民族群体)和staatsvolk(国民)的区别(即“人民”和“政治组织的人民”的区别)逐渐消失。美国的联邦成员为state,而总体则为nation(现今联合国成员都是nation),虽然美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法国革命以后,nation成为国家主权的依据。当今世界上每个nation都理应享受政治自主权。nation一词的意义也已经从“前政治整体”转变为“一个具有构建作用的整体,它规定了一个民主政体内部公民的政治身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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