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体制和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玛斯所推崇的德国宪法并无一个光荣崇高的起始,但它却实施了四十多年。哈贝玛斯所注重的正是由有效宪政实践在德国所培育的新的民主政治文化和宪政传统。好的宪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光荣崇高的起源,这就象好的宪政并不完全依赖于完美的条文一样。好的宪政有赖于全体国民(首先是执政者)的宪政实践。宪政不是普治一切政治疾病的灵丹妙药,它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习惯,前者成于法律的制定,后者成于公民性的培养。作为宪政基础的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必然都有缺陷,造成宪政不彰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宪法条文的不周,而是甚至连按照不完美的条文去实践也办不到。
宪政要从建立制度和遵守制度入手,有了民主的制度和遵守民主制度的保证,才能逐渐培养起全社会的民主政治文化。正如布赖恩。巴里(B. Barry)在批判文化主义的政治文化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文化不是体制结构的原因,而是体制结构的结果。巴里不同意把民主政治文化看成是一种前理性的信仰和一种形成民主体制的原因。相反,他把民主政治文化看成是人们生活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以后通过学习而发展形成的价值和实践规范。[13]经过了纳粹极权统治的荼毒和二次大战的惨败,德国人在西方盟军的占领下以宪政为导向重新开始和平生活,摸索国家统一的途径,在天时和地利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法国为了防范德国因统一而再度强大,干脆反对西方盟军占领下的八个州统一为联邦。英国为了减轻其为英占领区支付的巨款补贴,只要求成立经济联合体。美国也想减轻沉重的占领开支,但美国要求的不仅是经济联合体,而且是统一的自治政府。建立联邦政府是美、英、法三国的协商决定,条件远不如辛亥革命或1949年革命中国人自主建国。西方对制定德国联邦宪法在内容上没有干涉,只是要求它能保障民权,法律平等,具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新闻广播自由,教育和就业平等。联邦宪法的制定也没有条件象中国多次宪法那么大张旗鼓地征求各方意见。然而却正是这样一部宪法的实施,使它经历了德国从二次大战后至今的一系列考验:1968年的学运,1979年的左翼恐怖主义和"德国之秋",1982年的政治右转,及1989年后的两德统一。它起到了任何一部中国宪法没能起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这部宪法的持续实行,经验积累和不断改善,在德国逐渐形成和加强的民主政治文化培养了新一代的公民,进而更加保证共和宪政在德国的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