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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随着nation这一概念的深刻变化,nation集体身份的含义也发生重要变化。这种集体身份先前强调的是民族起源的自然属性特征(祖先、血缘、语言等等),现在强调的是努力获得的,包括通过批判和拒绝传统所获得的特定素质(如政治文化素质、社会价值和规范、基本政治共同理念,等等)。这种集体身份特征的区别标志着民族主义和共和思想的区别。它也包含了两种不能混为一谈的自由观,即民族国家获得自由(独立)并不等于国家公民获得自由(人权和民权)。因此哈贝玛斯说:“从概念上说,公民身份从来不是和民族身份栓在一起的,"因为民族身份多多少少是自然获得的,"而公民身份则首先是由民主权利构建而成。”[6]


  

  哈贝玛斯对前政治体(民族)和政治体(民主共和政体)的区别对目前在大陆占主导地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颇具砥砺作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者往往试图从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或者甚至考古学上证明当代中国统一和版图完整的合理性。这一理论用“文化融合”和“民族联系”来强调“汉族同少数民族的共性,并以此来说明五十六个兄弟民族的整体认同和相互不可分割的实体。”[7]用这种共同祖先、兄弟血缘亲情的民族理论很难说明为什么同一少数民族(如蒙古)虽是同一民族共同体,却并不是属于同一政治共同体。这种民族论的提出,本是要为中国国家统一提供理论依据,但它不能自圆其说的是,既然血浓于水的民族亲情以前没能防止国家分裂,如今它又为何必然能促成国家统一。它更不能说明,统一后新时期的国家,除了亲情,是否需要更强有力的现代政治共同体纽带,如果需要,那纽带又是什么?国家统一要如何才能不仅面对不愿回归的问题,而且面对如何避免回而不归的假性回归问题?


  

  在哈贝玛斯那里我们发现,对这样的问题不是没有答案的,当然这些答案并不现成,也不简单。哈贝玛斯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真正稳定的国家统一应当体现为公民们因分享共同的政治文化而表现出来的宪法爱国主义:“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成为既形成多元意识又培育多元社会共存感的宪法爱国主义共同标准。”[8]因此,对于稳定的、非强迫性的国家统一来说,宪政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一些最稳定的统一国家(如美国和瑞士)正是那些民族情况复杂多样但却具有坚实共同政治文化的国家。这种共同的政治文化不只是指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自由、平等、民主),而且更是指一种强调法治形式程序的现代“人民主权”的观念。


  

  哈贝玛斯指出,在卢梭和康德之前,人们把“人民主权”只是理解为某种对君权或其它专制权力的限制,理解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对契约双方权力分配的规定。卢梭和康德改变了这种权威式的“人民主权”的解释,并将人民主权重新界定为人民通过自行立法而形成的权力。在新的人民主权观念中,社会契约不是一贯如此的历史条约,而是规定政治权威如何构建和法定的模式,其目的在于从国家权力的权威中清除其残余的暴力,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立法只能从每个人协力一致的意愿中产生,俾使每个人以同一原则对待不同事物,所有的人以同一原则对待同一事物。”[9]为了修正和限制卢梭所倡导的“普遍意志”,并将其形式化,非实质化,哈贝玛斯特别指出:人民主权不是指基于血缘或生活方式一致的、实质化的同一集体意志(如“某某主义”),人民主权是在辩论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这种辩论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群体中进行的,这种共识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大众一致认可的同一程序。哈贝玛斯强调,在多元民主国家中,宪法是提供共识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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