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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玛斯强调,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确定人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德国的宪法又是德国特定国情的产物。作为战胜法西斯的重要成果之一,基本法的产生是德国人灵魂搜索的结果,是法西斯暴行震撼了普通人的人类良知的结果,是记取历史教训的痛心疾首的反省结果,是永志不忘极权统治灾难的宣誓。哈贝玛斯高度肯定德国宪法的民主教育价值,他写道:在“基本法”关于人权的十九个条款中“响彻了人们所遭受过的不公正的回声”,“几乎逐字逐句地在谴责(极权政治的)不公正。这些宪法条款不仅完成了黑格尔意义的否定,它们同时还描画了未来社会秩序的蓝图。”[14]


  

  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在经过了法西斯的劫难后,痛定思痛,以彻底更新德国的政治文化为目的,超前于当时的德国政治文化水平。这恰恰是中国在文革以后没能做到的。“基本法”的道德力量来自它对法西斯暴行(以奥斯维茨屠杀为象征)的无条件谴责和摈弃。哈贝玛斯指出,奥斯维茨以前和现在都是联邦共和国政治文化发展精神价值取向的指北针。德国人对德国的认同(爱国主义)是以认同这部基本法的规范价值为基础的:“我们的爱国主义不能否定这个事实,那就是直到奥斯维茨之后,也可以说只是在这一道德灾难的震撼之后,民主才在德国公民,至少是那些年轻一代的德国公民的思想和心灵中扎下根来。”[15]


  

  二次大战后,西半部德国以联邦的形式共和统一,它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更是如何从充满道德和政治灾难的历史中发展出真正民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文化。战后的德国吸收美国的政治文化来确立民主政治文化原则,这是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必须的,哈贝玛斯对此写道:“要不是在战后十年期间吸收了美国政治文化的思想,今天的联邦共和国的政治文化也许要糟糕得多。联邦共和国第一次无条件地面对西方。那时候,我们接受了启蒙的政治文化;我们开始认识那形成……多元立场的力量;我们开始认识从皮尔思到米德和杜威的美国实用主义的彻底民主精神。”[16]


  

  以德国宪法及其实施为象征的德国新民主政治文化的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渐发展的。战后初期的民意调查显示当时德国人普遍对民主政治相当冷淡,对往昔的权威政治体制尚有眷恋。选民对民主程序缺乏了解也缺乏热情,他们对政治仍抱着被动的臣民而非积极的公民态度。当时德国人对政党和政治机构的态度是“接受式的,冷淡漠然,过分实用主义,玩世不恭。”[17]尽管有了联邦宪法,早期的联邦德国仍面临着再次成为"没有共和公民的共和国"的危机。


  

  到了七十年代后期,德国新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明显为普通公民所接受。当时的民意调查显示民主政治文化已经在联邦德国形成。1957年只有百分之七的德国公民对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引以为傲,到1978年,这个数字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一。[18]更为重要的是,认为联邦议会中各政党能代表公众利益的公民人数从五十年代的百分之三十五上升到1980年的百分之七十。到1972年的时候,不论公民们是否满意议会的具体决定,他们对议会的重要性都持有广泛共识。在对议会具体决定不满意的公民中,仍有百分之八十六认为议会不失为重要的政治体制。[19]民众对政党竞争和选举制度亦表示高度支持。1978年的民意调查显示,百分之七十九的人认为政党竞争对民主是必不可少的,百分之七十的人认为政党竞争确实在联邦德国发挥作用。五十年代选民"被动的臣民倾向"终于因积极的、参与的和有经验的公民素质所代替,完成了戴森(K。 Dyson)所说的德国人的“政治觉醒”。[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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