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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玛斯的宪政观

徐贲


【关键词】宪法爱国主义;民主政治文化
【全文】
  

  一、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玛斯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问题时的基本着眼点。哈贝玛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了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于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玛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玛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玛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的?哈贝玛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玛斯认为,战后德国宪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 因此必须将其确立为两德统一的基础。哈贝玛斯反对把两德的统一仅仅当作“在法律行政上重新组织成一部自行运转的经济机器。”[1]统一后的德国必须回答,德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哈贝玛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2]


  

  "形式普遍性"是相对于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今天的,公民,指的不仅是某个国家的成员,而且是由民权所定义的身份。”[3]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查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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