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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

  

  当然,本文所谓“法学的本原”可能会被归类为“规范法学”。“规范法学”在今天的中国很不受重视。时下流行的是“经验”的方法以及“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和“交叉法学”。也就是说,本文所提出的“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可能会被哂为“翻故纸堆”。但如果我们承认“法学首须履行一项实际的任务”,应努力“帮助实务家,特别是法官和行政公务员,他们必须就具体的情况作符合法秩序的决定”,[44]我们就不能否认“,规范法学”至今仍是法学的一个基本部分;或者说,法学的基本任务仍需由“规范法学”来完成。何况今天的中国,法学根基尚浅,口号繁多而教义匮乏“,规范法学”的建构有着特别突出的紧要性。所以,本文所提出的“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也许不是行政裁量概念的唯一形态,本文所提示的“行政裁量论范式”也并非行政裁量论的不二法门,但它们不失为法学的本原。我国行政裁量论已“繁荣”有年,是尽其本分的时候了。


【作者简介】
王天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东京大学法学博士。
【注释】Ronald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8,p31.参见陈景辉:《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参见李春成:《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郃:《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裁量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7页。该页指出:在十九世纪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创阶段,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开始接受法律审查的最初阶段,“自由裁量行为不属行政审判管辖”是“许多法律的正式规定”。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第129页,第124页。
经常被引用的一句话是洛克所说的“,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9页。
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7页。
幸运的是,我们并不缺少中文参考文献。如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在十九世纪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创阶段,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开始接受法律审查的最初阶段,“自由裁量行为不属行政审判管辖”是“许多法律的正式规定”。参见前注奥托·迈耶书第137页。
v.Laun,DasfreieErmessenundseineGrenzen,1910,S.5.转引自鍋澤幸雄:「ドイツにおける行政裁量観念の成立序説」早稲田法学会誌12号185頁。
参见李兰琴:《论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政绩》,《世界历史》1986年第12期,第46页。
O.Mayer,DeutschesVerwaltungsrecht,Bd.I,S.42.转引自前注9锅泽幸雄文第191页。参见前注3奥托?迈耶书第44页。
参见锅泽幸雄:「ドイツにおける行政裁量観念の成立序説」,早稲田法学会誌12号,第186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行政法院到底是从属于“司法”还是从属于“行政”加以舍象———有意地模糊处理。因为,即便是在行政法院“从属于行政机关”的最初阶段,行政审判也是“整个行政中最彻底司法化的法治国活动”。(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5页。)何况行政法院后来已经毫无异议地成为一种
“司法机关”。
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S.68.
参见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107页、第113-114页。
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8页。
参见王天华:《行政裁量与判断构成审查方式》,《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2918、41、44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第111页,第112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为了实现无漏洞权利救济,纷纷扩大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扩充行政诉讼类型,但传统的“行为之诉”———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诉讼——依然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部分。如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它作为以公法法律关系为对象的“关系之诉”,是以实现无漏洞权利救济为目的和限度的,至少迄今为止并未导致“行为之诉”的解构。参见前注王天华书第266页。
关于行政行为的“核心效力”——公定力概念的变迁及其背后法律思想的变迁,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指出:“行政行为是19世纪行政法理论的创造。奥托?迈耶揭示了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至今仍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将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在具体事件中作出的决定其权利的优越性的宣示’。理论和实践均普遍以这一定义为据。”
关于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4-112页。
参见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参见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法学論叢46巻6号26頁。
参见高橋靖:「行政裁量理論の始原的形態」早稲田法学会誌31巻。中文文献参见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9页;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4页;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高根義三郎:「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に対する疑問」,自治研究25巻9号19頁。
田中二郎:『行政争訟の法理』(有斐閣、1954年)114頁。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8-249页。该书此处对德国联邦法院就“司法受法律拘束原则”所进行的阐述、对德国法下法官实施“法的续造”的正当性进行了梳理。
小沢文雄:「行政庁の裁量処分」,公法研究5号75頁。
有倉遼吉:「行政行為における覊束と裁量」,早稲田法学第28巻308頁。
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二)」,法曹時報第7巻第3号,第86页,第65页。
金子芳雄:「行政裁量」,公法研究33号175頁。
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以下,第153页,第153页。
佐々木惣一:「行政機関の自由裁量」,法と経済1巻1号34頁。
田中二郎:『司法権の限界』,弘文堂、昭和51年,145頁。
浅賀栄:「実務上から見た行政訴訟の争点?第二章自由裁量」,司法研究報告書第4輯第5号101頁。
有人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基层公务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行政人员的道德完善”。方兴、田海平:《伦理视域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类似的思考方式还有不少,参见张舒航:《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伦理视角分析》,《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0期;闫进进、杨思思:《浅析城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使用的道德支持》,《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魏明雄、唐竞:《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必要性分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1卷第1期。甚至有人直接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与反腐倡廉联系在一起,参见廖华华、游文清:《有感于消减干部“自由裁量权”》,《福建税务》2009年第9期。
参见季卫东:《电脑量刑辩证观》,《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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