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

  

  有感于时下我国行政法学就“行政裁量”各说各话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本文从学说史视角,对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进行一个确认性考察,同时对行政裁量论的范式略论一二,以求教于方家。


  

  二、作为教义学概念的行政裁量


  

  (一)逻辑之维:行政裁量问题的发生情境


  

  时下我国行政法学就“行政裁量”各说各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多的论者受“法理学”或民法学中“司法裁量”有关讨论的牵引,单纯地将“行政裁量”作为“规则”的对立物来加以观念[5],忽视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而从逻辑上看,即便立法未提供充分具体的规则,也并不必然发生行政裁量问题。因为,如果法院可以作为“法律问题的无上权威”或“法律的唯一表达者”,动用所有解释手段甚至援引社会观念来给出具体行政案件的“唯一正解”,那么“行政裁量”一词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任何存在意义。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法律的多义性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裁量问题的发生。只有在权力分立(特别是行政与司法的分立)这一大前提下,法律的多义性才可能成为行政裁量问题的发生情境。


  

  由于行政裁量问题发生于权力分立(特别是行政与司法的分立)情境这一逻辑常识常常被忽视,行政裁量问题的现代性也常常被忽视。“在世界历史上,每一个政府和法律制度都会同时涉及到规则和裁量。在取消所有裁量权的意义上,任何政府都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每一个政府都是兼有法治和人治。亚里士多德是最先使用‘法治而非人治’这一短语的,仔细考察这一话的含义就会发现,显然他并没有说政府的存在可以离开裁量权。”[6]美国学者戴维斯的这一宏大话语一再被引用,甚至有人去搜索亚里士多德对“裁量”的阐述以为自己观点的佐证。殊不知,时代不同了,法观念、法秩序已今非昔比。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不存在现代社会的权力分立,相应地,此“裁量”非彼“裁量”,讨论行政裁量去援引亚里士多德的言说如果不是借古喻今,则有概念混乱之嫌。


  

  (二)历史之维:行政裁量观念变迁的基本脉络


  

  行政裁量问题发生于权力分立(特别是行政与司法的分立)情境这一逻辑常识,可以通过公法史特别是德国公法史加以确认。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来看,德国公法史基本上(可以思辨性地理解为)是这样一个过程:开始司法权与立法权先后从君主权分离,换言之,行政权剩余给君主;随后,立法权对君主的干预逐步强化,行政的主要部分逐步转化为法律执行活动(Gesetzvollzug);最后,立法权与司法权(在一定意义上)逐步凌驾于行政权之上“,实质法治”得以实现。这一过程与“依法行政”(Gesetzm覿覻igeVerwaltung)思想以及“法治国”(Rechtsstaat)思想的确立和发展相伴随,与“行政”、“司法”“、行政行为”诸观念———这些观念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得到了集中具体化———的生成和发展相伴随,既是一个制度过程,也是一个思想过程。由于未发生过彻底的市民革命,这一过程几经反复,艰难而漫长。结合具体的历史事实将这一过程详细地描述出来,笔者力有不逮也并非本文的任务。[7]重要的是,就本文的任务而言,行政裁量概念的产生、行政裁量论的展开与这一过程浑然一体,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裁量论正是权力分立(制度与理论)的一个产物或环节。


  

  行政裁量概念的最初形态是“自由裁量行为”。[8]对于这个最初形态,德国、日本行政裁量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人物劳恩(RudolfLaun1882-1975)在上个世纪初叶曾经指出“:自由裁量行为是国家对人民作出的支配行为,这种自由裁量行为在历史上是作为国家恣意(Willkürherrschaft)的替代物登上历史舞台的。”[9]劳恩在提出这一观点时,着眼的是普鲁士开明君主弗里德里希二世(1740-1786年在位,又译“腓特烈大帝”)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这位开明君主在思想上深受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曾提出过著名命题“:朕乃国家第一公仆。”将这一命题与法国的路易十四(1643-1715年在位)所说的“朕即国家”对比,其开明性是显而易见的。就权力分立而言,弗里德里希二世曾经明确表示:我已下决心绝不干涉诉讼程序。因为在法院须让法律发言,当权者应保持沉默。[10]由此“,司法机关在国家秩序中获得了独立的权力要素,对其他完全无限制的公权力也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实现法和法秩序的权限”。[11]也就是说,“自由裁量行为”取代恣意登上历史舞台,对应着这样一个政治过程:司法机关开始具有独立的权力,君主至少在对司法的关系中不再容认自己的恣意,转而采取了裁量支配。[1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