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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二)

樊崇义


【摘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展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比较系统地初步建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的科学命题,实实在在地把刑事证据的适用程序法定化、条文化。这是全面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它将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两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适用规范
【全文】
  

  2008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一份我国于2004年第一轮司法改革基础上的第二轮司法改革的决定,它是推进我国司法民主进程的行动纲领。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问题,该文件明确指出,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近3年来,在中共中央上述决定的指导下,中央各政法部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总结了适用刑事证据的经验,尤其是吸收一些错案的教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两个规定”贯彻实施的基础上,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计划,对“两个规定”中的许多内容,立法者给予高度关注,其中多项涉及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达成共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和向前推进发展之势,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原则性的8条规定[1]相比,已经大大地向前发展了一步!


  

  一、证据概念、种类的发展和完善


  

  (一)证据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于这一规定,学者普遍认为缺陷有二:一是关于“真实”二字的称谓,证据材料进入诉讼,有真有假,所以第42条最后一项还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把证据笼统地定位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所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已达成共识,把“真实”二字从概念中删去。二是把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大家一致要把“一切事实”修订为“各种信息资料”。基于以上两点变化,应把证据的概念修订为“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信息资料,都是证据”。


  

  (二)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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