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和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
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显现。人民群众关心的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从云南的杜培武案到河南的赵作海案,还有湖北的佘祥林案,近十年来出现的这些错案,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侦查讯问时的刑讯逼供而引起的,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形成一种顽症,如不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问题,关系到执政党的公信力问题。因此,近年来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解决刑讯问题,我国将形成治理刑讯逼供这一顽疾的证据科学体系。其内容有三:一是世界的司法部门纷纷呼吁要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的原则;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实施侦查讯问时的全程同步全面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的制度,同时删除《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的规定。总之,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如果在刑诉法修改中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可以称之为“有了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诚然,已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存几处不尽人意、不很完善的地方,诸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有限,排除的方法措施还不太完善,排除非法证据的配套措施还未出台等等。但是,笔者认为,瑕不掩瑜,任何一个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经历了一个从“确立到完善”的发展过程。我们应当首先肯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意义,然后再通过实践针对问题,找出不断完善的方法与措施,包括各种配套措施的出台。那种全盘否定的态度和做法是不合时宜的。
四、证据适用规范中的程序法定
“两个规定”确立了“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的科学命题,实实在在地把刑事证据的适用程序法定化、条文化。它不仅明确规定了程序法定原则,而且还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了适用证据的三大程序:一是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二是对法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9种证据(包括新增加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核实、判断真伪的具体程序;三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程序。这些规定的出台充分说明了证据问题说到底也是个程序问题,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适用证据,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才能防止冤假错案。另外,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司法实务中经常适用的辨认程序、间接证据的运用程序、量刑证据的适用等都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证据的收集、运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每一步和每一环节都是程序问题。告诫人们脱离法定程序去收集运用证据,必然会漏洞百出,甚至会走偏方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这一规定把程序法定原则列为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基本规则,它标志着证据问题说到底也是个程序问题,对证据的运用离不开法定的程序。这是近现代证据法学的一项重要的特征与内涵,把法律正当程序理念引入证据法,这是司法文明、民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学界并不是一致的,个别学者认为在证据法中规定程序法定原则有点不伦不类,也有人认为,“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证据法中的核心原则,它需要靠具体的证据规则,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程序加以体现。在我国,沉默权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的缺失,将会直接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效;实物证据的获取委诸于侦查机关的自我决定,证据‘合法’的条件过低,不符合程序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学者认为,笼统地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直接界定为程序法定原则不是十分准确。”[4]笔者认为这些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作为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核实、判断和认定,由于其关系到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事关重大,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法推进,尤其是死刑案件,把程序法定原则列为证据规则,不是不伦不类,而是名正言顺和应有之义。其次,由于某些配套措施的缺失或不完备,而否定程序法定原则进入证据法的看法也是没有根据的。如前所述,“两个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各种法定证据的适用程序、全案证据的判断程序的详细规定,正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具体运用。“程序法定原则是近现代以来世界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态势和趋势,它是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运作的基本要求,它反映的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作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和救济的目标。正是基于程序法定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有学者将其称为‘帝王’原则,并称没有‘程序法定’原则,就没有现代刑事诉讼法。”[5]当然也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定原则,就没有现代证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