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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从新中国的历史经验中得到启发。有效应对无理上访,需要在新时期加强基层政府的治权。这构成了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环。现代民族国家需要依赖高度的监控能力,尤其需要对归其统辖的社会体系的再生产的各方面实施反思性监控,包括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制约等。[59]正如亨廷顿所说:“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在那些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恰恰缺少了权威,那里的政府不得不听任离心离德的知识分子、刚愎自用的军官和闹事的学生的摆布。”[60]目前学界高呼民主与自治,以及权利话语的片面化,大多是从西方国家的现况出发,主张按照目前西方政治模式对中国国家政权进行塑造,忽略了中国面临的国家政权能力建设这一关键问题,误导了当下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的方向。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基层治权建设要获得广泛认可,就必须与话语权的建设结合起来。权利话语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基层政府确实存在侵害民众权益问题。然而,上访潮本身很复杂,基层政府的处境本身也很复杂,它常常相当弱势,无法应对无理上访者。权利话语使人们在给定的“侵权--维权”的空间中思考,这不利于上访问题的分类治理。“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权利话语就会像一本只有词汇和词组而没有语法和句法的书。”[61]真正意义上解决中国上访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基层治权建设,在基层政府的治权与民众的权利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二是要进行治权话语的建设,并以社会主义和宪法引导当前权利话语,在治权话语和权利话语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加强基层治权建设,需要从加强基层政府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着手。迈克尔#曼曾区分国家权力的两个不同维度: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前者是国家精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后者则是指国家实际渗透到社会、在其统治的疆域内执行决定的能力,它是一种国家通过其基础设施渗透和集中地协调社会活动的权力。[62]当前上访治理的困境,正表明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能力仍然有限,国家基础权力的建设尚未完成。因此,基层治权的加强,毫无疑问会加强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这样,基层政府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各种问题,包括有效应对无理上访的能力。为了保证基层政府的专制权力不伴随着基础权力(治权)的加强而膨胀,仍然要对治权加以种种法律约束,防止政府侵害民众的权利。治权的加强,并不意味着否定或减弱民众的权利,“在当今世界,作为一种旨在借助权利语言和机制来维护弱势者、受压迫者的尊严和自由的普遍道德权利,人权在价值认受上已然无人敢于公开反对,在制度上已然成为普通法。”[63]总之,要在中国现实的基础上完善基层治权,在基层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当前基层治权建设,不可能完全照搬阶级斗争背景下的权威性资源。上访是底层人民诉求于党和政府,其中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适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但并不排斥强制性的处罚。无论是说服教育还是强制处罚,都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上。因此,应当以公共秩序而不是阶级斗争为基础赋予基层政府治权,构筑相关强制处罚措施,对上访过程中破坏公共秩序者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法治国家需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容忍破坏。对于上访过程中的轻微违法破坏行为,说服无效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这也是为了达到积极教育和劝诫的目的。当然,为了防止这些措施被基层政府滥用,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对基层政府施加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决权。


  

  加强治权话语建设,需要对目前的权利话语进行纠偏。目前的权利话语将权利视作反对所谓“政府专制”的武器,其实质是一味反对政府的无政府主义,这是有所偏颇的。上访问题非常复杂,并非权利话语所能简单概括。尽管权利话语可以通过给基层政府施压来解决一些上访案件,但并非全面治理上访的有效长久之计。对权利话语进行纠偏,需要向媒体和社会展现上访潮中无比荒诞的无理上访(特别是谋利型上访),这有助于社会全面理解上访潮,从而对基层政府加强治权建设,持更加务实的态度和看法。而且,应当强调权利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强调权利的道德资格。“强调德性并不必然导致降低权利的重要意义,增进权利也非必然会削弱对集体利益的道德关怀。”[64]“强有力的权利话语并不需要排斥一种相当发达的责任语言;权利不需要用绝对化的形式规范,以使之印象深刻、铿锵有力;权利的承载者可以被想象为既社会化又自觉的形象。”[65]权利也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而存在,它依赖于“公民道德”。人们拥有权利,仅在他们大体上负责地行为的意义上。[66]这样,可以降低政府进行上访治理的成本,更有利于上访问题本身的解决,也会有利于民众权利的落实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当基层政府能够成熟地面对权利话语,就既可以受权利话语的压力而保障上访民众的权利,又不会受权利话语约束以至于无法正常开展上访治理工作。


  

  跳出目前权利话语的迷思,引导中国权利话语的健康发展,进而为基层政权加强治权建设开辟制度道路,最终政府能够从象征秩序和治理资源两个方面有效应对上访(尤其是无理上访)。在话语合法性基础上,享有充分的治权,基层政府就可以对现有的上访案件依法进行分类治理,有效遏制无理上访,并从治理中树立全国性的规则,这样最终必能推进公共规则在中国社会的普及,在务实的基础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
陈柏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注释】KevinO''Brien&LiLianjiang,RightfulResistanceinRuralChina,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1-24;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参见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
(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77-78。
(英)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页210。
(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21。
吉登斯,见前注,页98。
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笔者在“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未刊稿)一文中对这些无理上访类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需要略作说明的是,一些上访虽然缺乏合法依据,却可能有意识形态、政策、地方性规范、情感等方面的依据或诉求,笔者将其归为商谈型上访。商谈型上访是合法性比较模糊的上访,上访人不一定有明确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认为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合理,因此上访“商谈”,这种上访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潜在可能性。
田先红,见前注
参见孙敬林:《农村信访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页64-71。
参见申端锋:《维权与治权》,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
参见王进忠:“解读非正常上访”,《辽宁警专学报》2009年第2、3期;丁胜、文思宛、罗思源:“非正常上访问题研究”,《唯实》2009年第2期;谭鹏:“妥善解决无理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卷144《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页4211。
《清史稿》中提到的叩阍事件就有23起。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54-55。
王又槐:《办案要略》,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页69。
HsiaoKung-ch''uan,RuralChina:ImperialControlintheNineteenthCentury,Seattle: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1960.
吉登斯,见前注,页17、9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98。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3。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363-402。
同上注,页28、371。
同上注,页370。
同上注,页354。
同上注,页396。
同上注,页28、371。
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修正稿)的批语和修改”,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页370。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369。
同上注,页354。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302。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1日)。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2009年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551。
罗瑞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的说明”(1957年10月22日),参见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页338-346。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217。
同上注,页22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154。
如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6年12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12条,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22条等。
参见尹宗利:“从启蒙、权力话语看-隐蔽的教育家.福柯”,《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Bourdieu,LanguageandSymbolicPower,London:Politypress,1991,p.170.转引自张意:《文化与符号权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19。
吉登斯,见前注,页254。
吉登斯,见前注,页215。
(美)玛丽·格伦顿:《权利话语》,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42。
参见李昌平:“乡村治权与农民上访”,《三农中国》(第12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申端锋,见前注,页22。
吉登斯,见前注,页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32-33。
可参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盛学友:“两公民质疑‘信访收容’”,《南方周末》2003年10月9日。
参见陈方:“如何保护‘非正常上访中’的正当权利”,《潇湘晨报》2009年11月13日;刘今定:“从某县制定《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理办法》谈越权立法问题”,《人大研究》2005年第5期。
2004年1月,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要求废除劳教制度,并要求广东先行一步。2007年底,茅于轼、李方平、胡星斗等69位社会名流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365。
参见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罗尔斯,见前注,页365-367。
参见(美)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魏洪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页106-118。
参见谢维雁:“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
参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参见张修成:《1978年以来的中国信访工作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7。
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张清:“农民阶层的宪政分析--以平等权和上访权为中心的考察”,《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笔者在“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未刊稿)一文中将上访分为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和商谈型上访三大类及若干小类,并对具体分类治理措施有详细论述。
吉登斯,见前注,页19。
(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8年版,页6-7。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序,页12。
参见(美)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页68-72。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序,第14页。
同上注,页128。
玛丽·格伦顿,见前注,第188页。
参见(美)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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