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目前基层的上访治理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使得去中央和上级政府上访的人不再增多,但治理方式本身已经表明上访治理陷入了困境。因为上访的问题并没有被解决,上访人也没有息访。上访人都要去北京,北京当然解决不了问题,“石头飞上天,最终还是要回到地上”,问题最终只可能在基层获得解决。北京可以要求基层政府将上访者限期接回,并“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上访有序进行;但是基层政府却只能将上访人困住,他们只能讲感情,或者“花钱买平安”。面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国家无法通过一套制度装置来对上访者的问题进行裁判。国家信访局多次表态,80%的上访是有理上访,无理取闹的只占一小部分。从敦促基层政府积极应对上访潮而言,这种表达是有意义的;但在上访治理层面,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国家制度装置无法区分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或者即使可以区分,却没有办法区别对待。而仅仅将息访当作考评基层政府的要求,就必然会混淆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进而最终放纵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催生的。
三、上访治理的历史经验
上访问题自古有之,新中国历史上也有过几次上访潮,维持的时间都不长,且经过治理都有所回落。也就是说,过去国家一直能够有效应对上访潮。而最近十多年来,国家的应对措施却捉襟见肘,疲于应对却效果不大。思考上访潮的治理之策,无法绕开历史经验。
(一)中国古代的经验
中国古代,从尧舜时代到清代,一直都存在类似于当今的信访制度。相传尧舜时代即设“敢谏之鼓”、“诽谤之木”、“进善之旌”于宫门外,以鼓励臣民进谏,方便人民告状伸冤。《周礼·秋官·大司寇》中即有关于“以肺石达穷民”的记载,即设肺石于天子的外朝,臣有了冤情可以站在肺石旁边一边敲一边申诉。到了晋代,出现了“登闻鼓”,悬挂在宫殿的门外,臣民可以击鼓鸣冤。唐朝时,西都长安、东都洛阳都设有登闻鼓。从宋朝起开始设立受理臣民上访的专门机构--登闻鼓院,明以后称通政院;推究其职能,大约近似于今日之信访局;至清代,其职责被都察院和步兵统领衙门所替代。传统中国上访制度与上诉制度结合在一起,至明清时,发展到最完善,形成了完善的京控制度。“凡审收,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陈诉者,名曰京控。”[13]京控人可以擂击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外的“鸣冤鼓”,其所控案件可能被发回京控人本省督抚,或者奏交刑部提讯,或者被驳回控诉。有少数案件会呈送到皇帝面前,皇帝既可以委派钦差大臣,也可以责令巡抚等地方官员受理该上诉。通过在宫门前或沿皇帝行进的路边“叩阍”,绕过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直接将上诉状呈递到皇帝面前,也不是不可能。[14]
在中国古代的“上访”制度中,越诉、邀车驾、挝登闻鼓等,都可以作为上访的手段,但使用这些上访手段必须接受惩罚,而不论上访所控是否属实。以清代为例,《大清律》对“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邀车驾及挝登闻鼓申诉”等情形规定了相关惩罚。《问刑条例》则进一步对“车驾行幸瀛台等处,有申诉者”、“车驾出郊行幸,有申诉者”、“擅入午门长安门叫诉冤屈”、“跪午门、长安等门及打长安门内石狮鸣冤”、“有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等多种情形作出了详细的受理及处罚规定。这是一种“愿访服罚”的制度设置,这种制度装置一方面为民间冤情的昭雪留下了一线希望,却又以制度性惩罚堵住了涌向京城的上访洪流。这种制度性惩罚,与古代所有的诉讼中将诉讼当事人“预设”为“刁民”的逻辑是一致的。在诉讼中,“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苛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15]
上述诉讼/上访/申冤方式建立在“刁民--顺民”的二分法基础之上。在古代应对诉讼和上访的制度装置中,帝国臣民被划分为“刁民”和“顺民”两种。国家提倡、追求的是“无讼”的法律秩序,顺民是按照儒家伦理老老实实过日子的人,他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安分守己,忍让为先,不与人相争;那些争执不下提起诉讼的人,要么是“刁民”,要么是背后有“刁民”作怪。清代名幕王又槐的议论颇能反映这种认识:
讼之起也,未必尽皆不法之事。乡愚气量褊浅,一草一木,动辄争竞,彼此角胜,负气构怨,始而投之族邻地保,尚冀排解。若辈果能善于调处,委曲劝导,则心平气和,可无讼矣。乃有调处不当,激而成讼者;亦有地保人等希图分肥,幸灾乐祸,唆使成讼者;又有两造不愿与词,因旁人扛帮,误听谗言而讼者;更有平素刁健,专以斗讼为能,遇事生风者;或有捕风捉影,凭空讦讼者;或有讹诈不遂,故寻衅端者;或因夙积嫌怨,借端泄忿者;或因孤弱可欺,以讼陷害者。[16]
古代社会推崇无讼,否定诉讼,更是否定累讼和上访,并将诉讼行为与人品联系起来,将诉讼预设为不正当的行为,预设为“刁民”的无事生非。因此,在诉讼中,先对当事人斥责一番、打了大板,然后再来讲理。在国家的认识中,顺民是抽象的,隐藏在民间,只有刁民才是具体的,出没于公堂。当然,国家也承认民间有时会有冤案,因此留下了上访申冤的制度空间。由于申冤的“上访”制度建立在“刁民”话语之上,对“刁民”的惩治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因此上访治理就没有多少压力。
古代社会将诉讼、上访预设为“刁民”的无事生非,这并非事实的描述,而只是一种“刁民--顺民”话语。在这种话语下,官僚集团获得了惩治上访人的权威性资源,因此可以在几乎没有配置性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基层治理。“刁民”话语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精英集团的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它通过国家的道德教化政策向民众传输,被纳入广泛传播的故事和在乡村巡回演出的戏剧之中。[17]统治集团的这一话语很容易就成为社会的“全部”认识,因为在前现代社会,大多数人被排除在政治的话语领域之外。而前现代社会的整合也并不依赖于“意识形态的完全一致性”,不完全依赖大多数人全面接受特定的象征秩序。其体系整合靠的是,统治者和国家机构的上层精英对统治阶级的其他成员和行政官员行使意识形态霸权,通过统治阶级的部分成员接受这一象征秩序来实现话语支配。[18]这印证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9]
(二)新中国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建立了新的人民政权,“刁民--顺民”的二分法当然地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取而代之的是“人民--敌人”的新二分法。毛泽东在早年革命中就提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20]这一提问的背后,实际上区分了三类人:干革命的“我们”、可以团结的朋友、作为革命对象的敌人。这是“人民--敌人”二分法的最初雏形,此后的话语一直坚持这种划分。不过,“人民”和“敌人”的标准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派、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改革开放后,拥护祖国统一的人也被纳入了人民的范畴。不同时期的这种划分适应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