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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一)西方经验: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公共规则的治理


  

  西方法治国家中上访并不常见,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复杂。但就纠纷解决而言,西方的司法机构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争议,且司法机构在社会中有很大的权威。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国家的司法就可以完全带来公正,从而让民众都信服。西方民众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信服,他们通常不会通过上访来获得新的救济。在司法途径之外,某些西方国家有“申诉专员”制度,它是针对政府的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实施救济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系瑞典于1809年首创,1960年代以后为西方各国广为借鉴。它通过隶属于议会的申诉专员独立调查,得出结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申诉专员可以驳回无理申诉、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行政机关提出控诉等,但一般只调查当事人的投诉是否成立而不对争议作是非判断,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不作决定。


  

  在一般情况下,穷尽了司法救济途径之后,如果民众还不信服,还可以去影响立法,而影响立法往往是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社会运动是一群人共同参与并推动某一目标或想法的活动,群众藉由游行、示威、罢工等方式来支持或反对社会变迁。社会运动并非一人之力可为,它需要借助群体性的力量,参与者必须是广大民众,群体越大,持续性越长,力量越大。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试图从立法击破,大概是西方民众面对司法不满时的反应。


  

  在西方,还存在“公民不服从”措施,它也称“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50]从苏格拉底明知对自己的审判不正义仍然甘愿接受死刑,到梭罗明确的提出公民不服从的思想并以抗税的形式亲身践行,再到马丁·路德·金领导的争取黑人自由的示威游行,西方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公民不服从”的传统。[51]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并愿意承担违法后果;是一种出自良心的违法行为,通过违反法律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的抗议;它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正义观;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是在试过其他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是忠诚于法治的对法律的不服从。[52]“公民不服从”有时也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来进行。


  

  西方社会的治理是近代以来西方在其法治的思想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其背景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完成,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变成一个以现代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权威结构。在这一进程中,君主希望通过它来扩大并加深自己对社会的统治,试图控制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扩大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民族国家控制有明确疆域、集中的权力支配、统一的强制性方式。这种政治结构反映了新的权威和社会关系。逐步掌握了强制性手段的君主与底层民众结合,并充当后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旧有的权威基础因此遭到破坏,这一过程是通过释放公民权利来实现的,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公共规则整合了民族国家内的成员,减少了他们对地方权威的依赖和归属感,旧有的作为特权的割据的权威因此被民族国家的公共权威所替代。[53]公共规则的基本内涵,就是权力从个别集团的垄断过渡到公共控制,参与并分享权力的人具有公共特征。也就是说,西方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确立了以公共规则进行治理的方式,它因公民观念的形成而被广泛接受。人们即使反对公共规则也以认可规则、愿意接受惩罚为前提。


  

  西方国家的法治是在特定历史文化情境中生长出来的,与中国当下的契合度可能较低,在中国尚缺乏足够的民众心理基础和制度环境。让中国人在遇到具体不公时,通过社会运动或公民不服从的方式来发泄不满和推动法律规则变迁,仍然是相当困难的。这一方面当然是由于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鼓励社会运动和“公民不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民众,都缺乏以公共规则解决问题的习惯。对政府来说,“你可以反对,也可以闹事(游行示威),但政府同样可以不理你。”政府在作出回应时,也往往倾向于通过非规则的手段来“摆平”具体个案,但并不改变规则。对民众来说,他们上访、闹事往往是为了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将问题解决,但也很少有改变规则本身的诉求。他们并不会满足于在划定的区域游行示威喊口号,而一定会去干扰政府办公,或制造非解决不可的矛盾(如堵马路)让官员出来解决问题。对一般民众来说,“公民不服从”是闻所未闻的理论和实践;违法行为诉诸于作为实在法之高级法的“自然法”,更是不知所言。为公民不服从提供正当性的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论在西方经过了长久的历史发展和对民众生活的影响,而中国民众缺乏这些理论对日常生活的浸润,因此是很难理解和接受的。而且,在本来就缺乏公共规则传统的中国,让民众遇到不满时,“不积极解决”,而是贸然诉诸社会运动或“公民不服从”的外在形式,可能“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起不到社会运动或“公民不服从”在西方所起到的效果,反而会妨碍我国公民公共规则观念的形成。[54]对中国而言,要建立公共规则的治理,更加需要政府官员和民众接受法治的价值和公共规则的正当性,并逐渐习以为常。


  

  (二)中国出路:民权与治权的平衡


  

  中国正处在迈向现代国家的进程中,其理想状况也是公共规则的治理。然而,任何社会都有不服从规则的人,西方现代社会在公共规则的空间中有效应对了这一问题。面对当下中国的无理上访,西方的方案显然不太适合,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另寻解决方案。


  

  对上访治理困境,目前有三种主导的解决思路,一是期待上访行动能成为推动政治改革、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契机,因此主张废除信访制度,以民主法治建设来化解上访潮。[55]二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加强信访工作来解决问题。[56]三是期望通过上访权的法治化,赋予公民法定信访权利,来对基层政府进行制约。[57]第一种思路试图通过政治改革来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解决信访问题。它源于西方权利理论的误导,可能把上访问题引到非常危险的局面,因为政治改革的可控性及其解决上访问题的有效性都值得怀疑。第二种思路试图通过强化和完善信访体制来解决问题,但这样势必将地方政府没有责任的诸多矛盾上移,这最终会导致上访问题北京化,不但无法有效治理上访,还可能导致中央政治合法性的流失。第三种思路的思考重心在于上访人权利的维护,但上访权的进一步法治化并不能解决上访问题,因为很多上访人不会在权利的界限面前止步。


  

  目前的信访机制面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束手无策。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无法通过制度装置对上访问题进行区分;基层政府虽然可能具备区分能力,但没有区分的动力,因为在考核压力下,即使进行区分也不能区别对待。如果建立上访的分类治理机制,对上访案件进行有效分类,并按类别进行治理,[58]淤塞的信访机制就可能被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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